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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建立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

2021-04-16 10:51:37来源: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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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以下简称两项机制)是宁波法院系统创新的两项重要机制。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是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份在全国率先创建的,具体是指法院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前,义务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的,有关部门联合给予诚信红利的系统性的激励机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创建的,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进入执行阶段后被纳入信用修复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暂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取消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限制政策性帮扶的,法院出具解除限制建议。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协助其充分发挥融资功能;申请使用查封财物的,充分使用活查封手段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这两项机制均于2019年9月在宁波全市推广。

  一、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为完成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若同时满足“在全国范围内尚无被执行案件”,则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名单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时推送至“信用宁波”、普惠金融、“芝麻信用”等平台和各商业银行。二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出激励措施清单。对“诚信履行名单库”的主体,不仅为其开辟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给予申请财产保全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等待遇,还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推出贷款授信、金融帮扶、市场信用评级加分等十类激励措施,逐步形成诚信履行联合激励机制。三是紧盯重点领域,拓展守信应用场景。推动建立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联合市级有关单位、银行业协会及40余家银行发布“完善信用体系,优化金融生态,宁波银行业助力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的倡议,进一步拓展了守信激励机制的应用场景。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具体做法。

  一是创新制度,弥补司法解释空白。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制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情形下,法院有权决定先行屏蔽失信名单及取消限消令,有效弥补了法院在失信名单及限消令中的缺位,为对于陷入经营困难暂时失去履行能力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生机。二是严格标准,细化评分。法院受理申请后,严格依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综合审查。审查时采取100分评分制,其中,前四项为“必备要件项”,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则对修复资格予以“一票否决”,该四项同时满足时,被执行人得基本分60分。第五项为“赋分评查项”,可按照不同子条目分别进行信用赋分,总得分最高为40分,进而得出对被执行人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分。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三是规范适用,程序留痕。信用修复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由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信用的书面决定。合议庭认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执行法官、合议庭等发表的意见及评分情况均需记录在案,防止审查工作的随意性。四是滚动评价,实时核查。对已经适用信用修复暂停失信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审核制”。在后续考核中发现其当前信用状况、执行行为等不能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立即取消屏蔽,恢复惩戒,并可视情形延长失信发布期,从严给予拘留、罚款等执行惩戒。

  宁波法院两项机制建设试点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以及全国“两会”工作报告;市辖江北法院“姚江一号工程”信用修复案例被新华社等多家媒体联合评为2019年度“新华信用杯”全国百家信用案例。从案件执行层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推行后,镇海法院2019年下半年自动履行案件数环比增加94.1%,自动履行金额是上半年的8.42倍,执行案件收案数环比下降13.6%。自2018年江北开展信用修复试点自今年6月,宁波全市法院完成信用修复案件456件。仅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059件,发放自动履行证明374份,纳入诚信履行名单主体594个,银行授信总额6344万元,发放贷款总额7234.44万元,涉及自然人35个,法人12个,为14家企业减免罚款或滞纳金共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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