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306562604H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306562604H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7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穆青 | 营业期限 | 2014年07月16日 - 2044年07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7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 | ||
经营范围 | 专业承包;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商业用房;零售日用品、首饰、家用电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取得行政许可。;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斌 |
监事 |
穆青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京防﹝昌﹞GZCN竣备字00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4-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昌平区北七家镇GZT-05-1、GZT-07、GZT-09地块R2二类居住、A33基础教育、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GZT-07地块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6-11 |
处罚类型 |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
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昌建)字(2025)第640026号 |
处罚事由 | 经调查,你单位在现售昌平区北七家镇国瑞熙墅家园项目的地下停车位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在未取得地下停车位现售备案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停车位认购书》,并收取款项。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昌建)字[2025]640139),责令你单位改正该行为,在现售前依法进行商品房现售备案。截至2025年5月22日,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的停车位项目《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相关手续不齐,未完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职权编号C1664900B020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5-06 |
处罚类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决定文书号 | 京东人社综执罚字(2024)22号 |
处罚事由 | 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综执责字〔2024〕29号)的要求改正,上述行为已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接到投诉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向单位公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综执责字〔2024〕29号),责令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本行政机关报送上述材料,并接受询问,但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京0114执122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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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京0114执1220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27352.4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96434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14民初5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京0114执3834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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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京0114执3834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0763.93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150896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14民初4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京0114执383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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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京0114执383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武汉鸿图创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51 944.25元。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14民初28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京0114执3833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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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京0114执383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L某某、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8 100.69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1 484 72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14民初4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京0114执371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5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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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京0114执3716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5-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07644.14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33424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14民初5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12424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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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12424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Z某某、严道轩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53 985元及利息(以153 9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14执保3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8464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5-0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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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8464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H某某与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停车位认购书》,均于2023年3月6日解除; 二、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H某某购房款5864438元,车位款150000元; 三、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H某某违约金33427.3元;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14民初2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6894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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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6894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69 328.48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 286 36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驳回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 956元,由G某某负担1463元(已交纳);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 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民终5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686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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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6860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文华盛达公司与浩业环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 676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 838元,由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 83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民终4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760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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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7600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文华盛达公司、浩业环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13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民终5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6917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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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6917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 202 880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 445 12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255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14民初26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685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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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685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35 936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 144 4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544元,由M某某负担3385元(已交纳),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 1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民终4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京0114执685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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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京0114执6856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余盛逾期交房违约金866 145.07元; 二、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 334 24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余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962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浩业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京01民终4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114执15091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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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4执15091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 369 132.28元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民终9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101执恢66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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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01执恢66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9996万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01诉前调确2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114执641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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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4执641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4民初47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京0114执9997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3-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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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14执9997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时春花五万四千二百一十六元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4431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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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7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