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97550359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24层2401单元2410号09房间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797550359Y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年12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孙艳芳 | 营业期限 | 2006年12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24层2401单元2410号09房间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棒棒 |
财务负责人 |
孙艳芳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市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1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贵阳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成都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1% | 510万元 |
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 | 9488万元 |
重庆远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 | 963万元 |
广西腾逸置业有限公司 | 40% | 1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冀0291执1129号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17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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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91执11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电梯款101239元,并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026元; 三、被告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电梯款101239元,并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026元; 三、被告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291民初1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冀0291执1067号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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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91执10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1845元,并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1845元,并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唐山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291民初1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12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