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238790049Q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东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238790049Q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7年03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浩 | 营业期限 | 1997年03月04日 - 2049年03月0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31日 |
企业地址 | 河东区红星路东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李刚 |
监事 |
李占通 |
董事 |
杨惟尧 |
监事会主席 |
王浩 |
董事长 |
许远伟 |
监事 |
陈光 |
董事 |
霍江 |
董事 |
马会水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600万人民币 | 96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400万人民币 | 10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 | 侯占杰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营销分公司 | 霍峰 |
企业对外关系 (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7% | 9500万元 |
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40000万元 |
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 | 30% | 600万元 |
天津开发区艺豪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 60% | 4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一级 | 建开企[2007]70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16-12-05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S0861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建委 |
开始日期 | 2099-08-0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四级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S0861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建委 |
开始日期 | 2099-08-0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四级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3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83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弘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49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按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被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9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9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H201502123903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继续有效;二、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34,536,722.48元;三、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迟延利息(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迟延利息为109,742,378.82元,以及以未付租金134,536,722.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告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中的租赁物[坐落于空港物流加工区津空加(挂)2009-37号地块D2地块(房地证津字第115051000030号)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788.27平方米)]与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租赁物,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五、驳回原告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1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8196元,由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1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2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2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9595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958元。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开票义务后对被告工程款95958元采取执行行为;二、被告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95958元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由被告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1元,由原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02执5326号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9-06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2执53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弘安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弘安建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标准计算);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天津市弘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计868.5元,由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2民初64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02执5325号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9-06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2执53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弘安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0元;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弘安建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标准计算);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天津市弘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由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2民初6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7年03月04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