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5MA05JWN33Y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民生路56号325-9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MA05JWN33Y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献明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24日 - 2066年05月2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328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民生路56号325-96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徐献明 |
执行董事,经理 |
肖玉娇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 | 87000万人民币 | 87000万人民币 |
保定铭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法人股东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39840万人民币 | 398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保定白沟新城珞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92960万人民币 | 9296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2960万人民币 | 929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7河北住证0002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4 |
结束日期 | 2025-12-02 |
内容 | 同意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群芳苑(二期)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河北建证0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4 |
结束日期 | 2025-12-02 |
内容 | 同意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群芳苑(三期)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G0320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40018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北)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40018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G0296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0004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北)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19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30004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05执58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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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05执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5594.9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37.55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计939元,原告Z某某负担183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12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10310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2-23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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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103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2751.8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41.59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计1112元,原告Y某某负担379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6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05执1132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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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05执11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55260.97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26.83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原告W某某负担123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05执372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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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05执3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12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1036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2-27 | 2025-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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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103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0140.1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27.15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原告W某某负担162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12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05执96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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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05执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9332.6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5.54元;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原告J某某负担116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12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05执21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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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05执2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8636.6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02.88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计491元,原告L某某负担82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12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05执52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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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05执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48517.6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82.64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4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13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10194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2-13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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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101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5362.8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68.74元;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计1131元,原告Q某某负担364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7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9368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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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93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2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734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5-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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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73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49105.3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93.33元;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原告D某某负担133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8975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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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89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52895.12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91.36元;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原告D某某负担294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6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550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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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55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保定赫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天津群芳苑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4月23日解除。二、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天津群芳苑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应向原告保定赫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万元,欠付170万元。就欠付的170万元被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万元,2025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40万元。三、如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保定赫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欠付的款项(17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给付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保定赫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天津群芳苑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就此结清,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保定赫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赫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158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72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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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7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53084.57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94.91元;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原告Q某某负担12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819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81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仲裁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津劳人仲裁字(2024)第1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8077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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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80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9366.18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81.2元;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原告J某某负担8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8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7936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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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79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40908.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44.21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计671元,原告Z某某负担218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3797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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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37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9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098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60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908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19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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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9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8578.45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98.39元;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计1479元,原告W某某负担700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97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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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9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6279.4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1.51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原告L某某负担185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7135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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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71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53017.59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81.08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原告L某某负担118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224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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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2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54359.4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18.8元;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原告H某某负担12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711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26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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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71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4368.73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6.4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原告Z某某负担181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6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732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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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7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2156.6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64.94元;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原告G某某负担14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90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19 | 2024-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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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9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3160.17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49.02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计741元,原告Y某某负担32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7696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4-10-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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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76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9158.6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2.38元;三、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原告R某某负担227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6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743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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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74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7690.98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5.68元;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原告S某某负担94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82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15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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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8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9245.6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3.96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原告L某某负担258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7142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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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71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997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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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9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9901.63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25.9元;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原告C某某负担206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210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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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2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9155.11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2.31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原告W某某负担455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916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20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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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9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8893.7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07.56元;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原告M某某负担206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270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62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9419.67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7.13元;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原告C某某负担209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5675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56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13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237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62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7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917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20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69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53679.48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6.06元;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原告Y某某负担297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5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5886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58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49525.1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28.2元;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原告C某某负担3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4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464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46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96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1370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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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13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0848.53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27元,由原告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3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11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540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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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54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6755.38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65.12元;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原告D某某负担4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3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610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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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5执6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渲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189.88元及利息(以1871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河北渲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64元,由河北渲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元,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13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4230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42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7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2221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22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16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5618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05执56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隆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福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碑店隆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商品房折抵营销款之协议书》于2023年4月24日解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山隆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8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皇岛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36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1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1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福尚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1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65781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碑店隆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36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5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3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668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3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5执1570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5执15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9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758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05执75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13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760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05执76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1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601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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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5执60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提留保证金101507元,如逾期未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173元、保全费1032,合计2205元,由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23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4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5875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05执58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津中大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天津津中大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计3666元,保全费2530元,共计6196元,由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3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6012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05执60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渠道服务费92750元和滞纳金(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的标准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4元,保全费1015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4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05执4247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9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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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05执42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5民初第3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1418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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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5执14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370000元;二、如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给付票据款,则原告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全部尚欠票据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本案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5民初3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2254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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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5执22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5民初10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2371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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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5执23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群芳苑项目8号楼幕墙工程项目工程款541354.90元并支付利息(以541354.9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9.27元、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2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