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66759734929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1号楼1、2门-1308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66759734929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8年07月02日 |
| 法定代表人 | 高虎 | 营业期限 | 2008年07月02日 - 2028年07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5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9月11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1号楼1、2门-1308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百货商品的批发、零售;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不含网络借贷、金融、财富、担保、理财、众筹、金控、交易、资本、资产、投资等项目);餐饮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高虎 |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56669.5万人民币 | 56669.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 28330.5万人民币 | 28330.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沈阳兆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28330.5万人民币 | 28330.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 | 李凌云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天津天隆达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 100% | 6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红税)许变准字(2025)第(4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9-2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2 | A级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759734929 |
| 2 | 2021 | A级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759734929 |
| 3 | 2020 | A级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759734929 |
| 4 | 2017 | A级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759734929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06执3090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5-11-03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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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06执309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31217.3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06民初64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06执3023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5-10-23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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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06执302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44.28元; 二、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106.3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37.9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 驳回原告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9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06民初56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06执2437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8-14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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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06执243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A某某、H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5431.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A某某、H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06民初9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06执2439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8-14 | 2025-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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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06执24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098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06民初9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06执348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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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06执34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L某某支付延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42795.7元;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6民初104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4203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06执420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124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6民初42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3008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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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06执300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Z某某支付延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31719.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115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3021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06执302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管沛顺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60542.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6民初13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3677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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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06执367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S某某和原告Z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3898.82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475元,由原告S某某和原告Z某某负担4283元,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32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2037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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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06执203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C某某、C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3784.27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C某某、C某某负担2.5元,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83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1323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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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06执132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延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66694.2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86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8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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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06执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500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72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377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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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06执37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8415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73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96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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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06执9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Z某某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60472.55元;(支付至原告Z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72303020086072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辰财楼支行)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68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5155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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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515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40815.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66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4381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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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438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某某支付延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6189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56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981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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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98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3163.7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5元,原告W某某负担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22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765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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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76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57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54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4557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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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455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F某某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41221.85元;(支付至原告F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928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营业室)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53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369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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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36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3257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02.5元,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29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609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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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60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C某某支付延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31044.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35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289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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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28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5879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715元,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19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364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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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36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Z某某、W某某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32575元;(支付至原告W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光荣道支行)二、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32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2524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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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252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L某某支付延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6306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19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372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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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37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A某某支付违约金4121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17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3222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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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06执322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宁支付延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3675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25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8年07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