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66974070376
地址: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东北侧尚都家园3-4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66974070376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营业期限 | 2009年11月12日 - 2029年11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24日 |
企业地址 | 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东北侧尚都家园3-4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酒店管理;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进出口贸易。(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主要人员 (5)
刘强 |
董事长 |
张宝知 |
董事 |
徐长心 |
经理 |
苏伊凡 |
监事 |
魏来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070376 |
2 | 2020 | A级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070376 |
3 | 2018 | A级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070376 |
4 | 2017 | A级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070376 |
5 | 2015 | A级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120106697407037 |
6 | 2014 | A级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12010669740703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3625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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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6执36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C某某损失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6民初36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533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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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6执5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L某某入户门违约损失1000元;二、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L某某房屋内横梁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49.5元,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9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924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2-08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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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6执9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入户门违约损失1000元;二、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房屋内横梁违约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9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06执170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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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6执1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C某某房屋内横梁违约赔偿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9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5003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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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50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和原告W某某入户门违约损失1000元;二、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和原告W某某房屋内横梁违约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D某某和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原告D某某和原告W某某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5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5187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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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51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入户门违约损失1000元;二、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房屋内横梁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8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4968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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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49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防盗门差额损失1000元;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95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4412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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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44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入户门违约损失1000元;二、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房屋内横梁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6民初7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1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