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6697420063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宏源大厦13层13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6697420063R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才明浩 | 营业期限 | 2009年11月27日 - 2029年11月2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3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25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宏源大厦13层1301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制作;住房租赁;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岳亮 |
监事 |
才明浩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35000万人民币 | 23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15000万人民币 | 11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堂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20063R |
2 | 2020 | A级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20063R |
3 | 2019 | A级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20063R |
4 | 2018 | A级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20063R |
5 | 2017 | A级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6697420063R |
6 | 2016 | A级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106697420063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2536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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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25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定金、购房款、装修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登记费共计1438326.26元;三、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487101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五、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487101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六、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522937.26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七、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987776.26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八、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1437776.26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九、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1438326.26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11月5日至2023年2月2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十、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判决书第二项至第九项确定的义务后三日内,原告J某某配合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诉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将涉诉房屋腾交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一、被告北京星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631.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1010.9元,由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星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862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6民初8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2336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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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23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天津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落户服务协议》;三、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签订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四、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定金、购房款、装修款、落户服务费共计894755.66元;并以894755.6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五、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已向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偿还的截止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六、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返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合同》项下原告Y某某尚欠的截止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欠款明细清单为准);自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上述贷款本息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办理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勤俭道交口虹都中心1-716号房屋抵押登记涤除手续;七、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涉诉房屋抵押权涤除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Y某某办理解除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勤俭道交口虹都中心1-716号房屋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165372)、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以及退还契税22456.26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859元,并赔偿原告Y某某不动产登记费损失550元;八、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自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勤俭道交口虹都中心1-716号房屋抵押登记涤除后十日内,协助原告Y某某消除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勤俭道交口虹都中心1-716号银行贷款记录;九、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判决书第四项至第八项确定的义务后三日内,原告Y某某配合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诉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将涉诉房屋腾交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被告北京星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对本判决书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确定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一、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4元,由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星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6民初2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恢146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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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恢1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1》《补充合同2》以及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天津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落户服务协议书》解除;二、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886367元,税费34737.78元及装修费473633元、定金30000元,合计1424737.78元及利息(以98473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8.5元,由被告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6民初6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1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