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061242273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合生财富广场A座1503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061242273N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2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振勋 | 营业期限 | 2013年02月26日 - 2033年02月2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3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合生财富广场A座1503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周利辉 |
监事 |
李振勋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300万人民币 | 103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和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4120万人民币 | 412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沈阳卓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6180万人民币 | 618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4 | A级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061242273N |
2 | 2023 | A级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061242273N |
3 | 2022 | A级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061242273N |
4 | 2020 | A级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061242273N |
5 | 2018 | A级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061242273N |
6 | 2017 | A级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061242273N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7304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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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73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旭辉御府三期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二标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履行。本案中,被告对于剩余质保金的金额102012.2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对质保金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产生争议,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应自需方集中向商品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计算,旭津公司自述的集中交付时间为2017年8、9月份,故五年的质保期至2022年9月份之前即已届满。合同第10.2条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在保证密封胶无脱胶和门窗洞口无渗漏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的40%”,应理解为五年质保期到期即应返还剩余的40%,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返还剩余质保金102012.2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102012.22元,应承担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责任,根据原告主张及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定被告给付原告以102012.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凯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0201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2012.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二、驳回原告天津凯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保全费1037元,合计2221元,由原告天津凯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元,由被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原告预付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11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172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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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1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267,365元,被告天津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向原告X某某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元,全部由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3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3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2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