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300321383Q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二区7号楼二层B1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300321383Q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4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浩珑 | 营业期限 | 2014年04月21日 - 2064年04月2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二区7号楼二层B12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及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出租;商业运营管理;从事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徐浩珑 |
经理 |
殷玉博 |
监事 |
苏楠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正荣(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正荣(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泽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泽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长沙正荣正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111300321383Q |
2 | 2020 | A级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111300321383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280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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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28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Q某某与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二、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Q某某车位款12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全部由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中北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133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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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13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L某某各项损失40000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5元,由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9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113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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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11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正荣(天津)臵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汇盈商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于2022年8月30日解除;二、被告正荣(天津)臵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转让款1150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全部由被告告正荣(天津)臵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80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1执439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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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1执43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办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曦霞路51号锦曦花苑57号楼-2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曦霞路51号锦曦花苑57号楼-2房屋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1元,保全费3340元,由W某某负担6061元,由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 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6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1执168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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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1执16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F某某与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F某某转让款12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全部由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 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3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津0111执515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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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1执51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转让款12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全部由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2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津0111执3606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2-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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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1执36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由于被告于2018年8月1日发出的提示函不能证明此前曾通知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交房,故,被告通知原告交房时间应认定为2018年8月1日。被告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应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共计357085元。同时,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天,应依约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经核算违约金为284783元,以上合计64186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M某某办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曦霞路51号锦曦花苑66号楼-4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已付购房款利息357085元及违约金284783元,合计64186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3元,全部由被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1民初4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4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