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5JNGD6T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柳口路与利丰道交口东北侧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区二区1-5-401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MA05JNGD6T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0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孙卫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05日 - 2036年05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6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5月06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柳口路与利丰道交口东北侧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区二区1-5-401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代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物业服务;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5)
| 孙卫 |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经理 |
| 杨雨溪 |
| 董事 |
| 林伯宏 |
| 董事 |
| 林彬煌 |
| 董事 |
| 柯俊斌 |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天津联禹置业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联发集团天津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MA05JNGD6T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605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9-02 | 2026-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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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605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 生效之日赔偿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损失10349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5元,由原告负担1463.5元,由被告负担 104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41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5636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6-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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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563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经济损失110654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38.5元,由被告联 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1元(原告预付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6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5650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6-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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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565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144000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160元,由被告联发 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原告预付部分, 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29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5064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7-24 | 2026-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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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506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W某某与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某某地下空间使用费500000元并支付2018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的70%(以50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与高泰路交口“知景澜园”19号楼2单元101室的地下空间入口进行封闭,W某某予以配合;W某某将涉诉车位(车位号071),返还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反诉费1742元,由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28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5634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6-0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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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563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经济损失11643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5元,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29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563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6-0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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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563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损失145791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6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5612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6-0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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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561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损失22079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5元,由被告联发 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原告预付部分, 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民初162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5626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6-0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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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562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143539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民初127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660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5-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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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1执660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55.5元(已收讫),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民初22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6229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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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1执622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1594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元,原告负担509元,被告负担169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民初69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