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00398508C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与黄浦江道交口海湾财富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00398508C | 登记机关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5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庆生 | 营业期限 | 2014年05月12日 - 2044年05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1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01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与黄浦江道交口海湾财富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土石方、景观园林、装饰装修、市政配套工程;建材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刘庆生 |
董事长,经理 |
印晓晴 |
监事 |
蒋卫峰 |
董事 |
马帅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和昌置业有限公司 | 3100万人民币 | 3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丰华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100万人民币 | 6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45% | 45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6 | A级 | 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 | 12010930039850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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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22902.49元及违约金156256.6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24.50元,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13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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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13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1040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由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54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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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54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4774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4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5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