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53408495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宝龙国际中心2#楼16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534084957 | 登记机关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4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左欣 | 营业期限 | 2010年04月01日 - 2030年03月3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14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宝龙国际中心2#楼16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产销售及租赁;物业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主要人员 (4)
左欣 |
经理,董事长 |
张洪峰 |
董事 |
董越 |
董事 |
贺旭光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7800万人民币 | 7800万人民币 |
外商投资企业 |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7800万人民币 | 7800万人民币 |
外商投资企业 |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7800万人民币 | 78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200万人民币 | 4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200万人民币 | 4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268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92020050021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05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0050021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津B0031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33101201162022060004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津B0031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33101201162022060002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津B0031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33101201162022060001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津B0031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33101201162022060003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7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022060001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7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022060002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022060004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动扶梯**************022060003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81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19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0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1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20107553408495 |
2 | 2020 | A级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1201165534084957 |
3 | 2018 | A级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1201165534084957 |
4 | 2017 | A级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1201165534084957 |
5 | 2016 | A级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20107553408495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决定文书号 | 塘消行罚决字(2022)第0120号 |
处罚事由 |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处罚内容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塘沽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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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新港路1813号-401号房屋登记至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登记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税费;三、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90,751.9元;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2,625.5元、保全费2,615元,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779元、保全费2,38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65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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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5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在天津于家堡项目裙房MALL第一批商铺改造工程中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15576.05元,该款项被告于2023年1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如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支付,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如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期限和金额履行,另行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2117元和逾期支付质保金违约金(以115576.05元为基数,按照LPR1.5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10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65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65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质保金26401.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暂为18533.93元(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日以工程总造价528032.33元的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以上共计:44935.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TJYJBJA199。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方天津于家堡裙房第5批商铺维修及新建工程,工程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路1813号,由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此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且经各方审核工程结算最终造价为528032.33元。保修期为2年,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现保修期已过,工程经复验质量合格。截止2023年7月17日,被告尚未按期支付质保金26401.6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533.93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支付欠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在天津于家堡裙房第5批商铺维修及新建工程(合同编号为:TJYJBJA199)中被告欠付原告质保金26401.62元,该款项被告于2023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如被告按本协议第一条支付,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如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期限和金额履行,另行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462元和逾期支付质保金违约金(以26401.62元为基数,按照LPR1.5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1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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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1--4301的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登记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税费;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9752.76元;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44元,保全费3764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5元,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40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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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40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1--2201的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登记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税费;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9620.82元;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8元,保全费3658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45元,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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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租金元70137.03元;二、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交付位于天津市新港二号路1813号天津瑞龙城市广场的20地块333号,建筑面积为57.53平方米的商铺,并将该商铺恢复至分户隔断状态;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76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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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租金26656.20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49.50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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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1--601的房屋登记至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登记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税费;三、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38264.88元;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957元、保全费2616元,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283元、保全费2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1--2301的房屋登记至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登记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税费;三、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9,620.82元;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8元,保全费3,658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36元、保全费1,914元,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02元、保全费1,74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租金58433.76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523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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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租金33656.65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60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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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租金元77662.26元;二、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交付位于天津市新港二号路1813号天津瑞龙城市广场的20地块429号,建筑面积为57.53平方米的商铺,并将该商铺恢复至分户隔断状态;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2.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91.50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7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租金23354.3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15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租金98076.14元;二、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交付位于天津市新港二号路1813号天津瑞龙城市广场的20地块352号,建筑面积为85.60平方米的商铺,并将该商铺恢复至分户隔断状态;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8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322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1--2101的房屋登记至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登记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税费;三、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9620.82元;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8元,保全费3658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36元、保全费1914元,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02元、保全费1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53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53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前退还原告H某某履约保证金16168.95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23年8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2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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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租金142593.2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3.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887.50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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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2023年8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款22500元;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如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给付款项,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有权强制执行未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8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51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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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1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468.68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2023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放弃票号为210211008*-*-*-*145278商业汇票的追索权;四、双方别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6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05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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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05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7701.15元及利息(以1987701.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9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18.5元,由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6民初38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37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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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37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设备款39900元,于2023年7月25日前付清,其他损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让免;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5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三、如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足额给付上述货款,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贷款申强制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5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0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04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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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04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2461.1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04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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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04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131508.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493.5元,由原告负担31.5元,被告负担1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204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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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04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271450.9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776.5元,由原告负担118.5元,被告负担26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105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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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05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票据款514449元及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144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9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0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津0116执105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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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05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票据款100331.13元及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331.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0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4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