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69327294M
地址:天津滨海旅游区海旭道与安明路交口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69327294M | 登记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3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石国军 | 营业期限 | 2011年03月09日 - 2061年03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07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滨海旅游区海旭道与安明路交口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产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石国军 |
经理,执行董事 |
贺旭光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颀沧悦实业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8500万人民币 | 28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愉景城置业有限公司 | 33% | 990万元 |
天津顺集置业有限公司 | 12% | 375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城税)许变准字(2022)第(2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569327294M |
2 | 2020 | A级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569327294M |
3 | 2019 | A级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569327294M |
4 | 2018 | A级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569327294M |
5 | 2017 | A级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569327294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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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照国家标准或天津市规范标准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海旭道以南、海滨大道以东瑞龙城34号楼-2-1102室房屋渗漏及发霉长毛部位进行维修(包含室内及室外渗漏、发霉长毛部位)。如被告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不予维修,每逾期一日每日补偿原告100元直至维修完成之日止。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逾期一个月仍不予维修,原告H某某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海旭道以南、海滨大道以东瑞龙城34号楼-2-1102室房屋坡面屋顶一项赔偿原告H某某20000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000元,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0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6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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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6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及质保金共计69709.19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三、被告逾期未足额给付第一项内容,则被告应支付原告以69709.1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以及诉讼费1105.5元;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82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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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C某某房屋维修期间的违约损失3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C某某告负担475元,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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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341145.24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3元、保全申请费22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三、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项款项,则需支付原告利息(以341145.2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起,按照LPR计算),另需支付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313元、保全费2226元;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0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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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0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金玉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481,22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天津金玉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0.50元,由原告天津金玉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0.50元,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6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15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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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15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870378.48元;二、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70378.4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2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7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7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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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7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6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3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