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98739503T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22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98739503T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7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玮 | 营业期限 | 2012年07月23日 - 2042年07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16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22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经纪;商品房销售代理;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项目进行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玮 |
执行董事,经理 |
梅虹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证[2012]第S21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4 |
结束日期 | 2026-11-24 |
内容 | 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120116202309280512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洪雅苑普通商品房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洪雅苑普通商品房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116598739503T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11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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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11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506370元,并以150637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滨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滨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75元,由被告负担769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7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2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5-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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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82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2683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522683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4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9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9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115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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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115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1323.38元,并支付以1011323.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827元,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37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10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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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10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1323.38元,并支付以1011323.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827元,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37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9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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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9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831542元及利息(以28315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01元(原告已预缴),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5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9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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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9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赔付金额15,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元,由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0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8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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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8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给付延迟交房违约金9446元。二、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在本案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197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8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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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8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诉前调确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90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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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90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8,402.56元,并支付以908,402.5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74.5元,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5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43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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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43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违约金16283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5元,由被告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在本案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25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天津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5-04-03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7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