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66115074M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天润园配建一新港路937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66115074M | 登记机关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09月24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海 | 营业期限 | 2007年09月24日 - 2027年09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496 | 发照日期 | 2025年12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天润园配建一新港路937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王长海 |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大连海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495.546万人民币 | 20495.546万人民币 |
| 大连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0(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0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69(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099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6(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6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80(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10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5(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5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4(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4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7(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7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8(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8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9(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9 |
| 序号 | 1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3(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3 |
| 序号 | 1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2(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2 |
| 序号 | 1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24571(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5110101 |
| 序号 | 1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证[2010]第S186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本市房地产企业资质 |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09-04 |
| 结束日期 | 2028-09-04 |
| 内容 | 您(贵单位)于 2025/09/02,就 资质核定(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 序号 | 14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415164006738121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4-16 |
| 结束日期 | 2025-08-05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666115074M |
| 2 | 2019 | A级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666115074M |
| 3 | 2018 | A级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666115074M |
| 4 | 2017 | A级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666115074M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10-25 |
| 处罚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 决定文书号 | A11620242049 |
| 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24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报告水平位移值超过预警值,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
| 处罚内容 | 对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9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21 | 2025-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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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098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84045.82元及违约金(以工程款1484045.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1月9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21330元、处理费6399元,仲裁费合计2772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6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31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0-21 | 2025-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310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行审1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4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643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275749.53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以1609140.5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计算;2.以1609140.5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算;3.以57468.3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6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申请人在工程款3275749.53元的范围内,对涉案天津海昌天澜居6号地二期住宅总承包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5465元; (五)本案受理费105603元(申请人已预缴168596元,退回62993元),处理费31383元(申请人已预缴50579元,退回19196元),仲裁费共136986元,由申请人承担54794元,被申请人承担82192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189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8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0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683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天润园装修工程款373351.51元;二、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天润园装修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以373351.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0元,由被告海昌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南洋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77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3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33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46755.22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23日止的利息为35926.47元,此后的利息以546755.2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3551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14958元,处理费4487元,仲裁费共1944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83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3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30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801726.39元及违约金(以工程款1801726.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1月13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22981元、处理费6894元,仲裁费合计29875元,由申请人承担59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390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被申请人应付部分由其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6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4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644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348206.56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以1283875.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4年10日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1283875.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 (三)申请人在工程款2348206.56元的范围内,对涉案天津海昌天澜居6号地一期住宅承包工程项目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3552元; (五)本案受理费92524元(申请人已预缴149467元,退回56943元),处理费27460元(申请人已预缴44840元,退回17380元),仲裁费共119984元,由申请人承担35995元,被申请人承担83989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189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0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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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02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4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0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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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02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6,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36,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4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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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05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河北联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的《碧桂园合作合同》解除;二、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联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720612元;三、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北联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1140000元;四、被告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河北联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为15773元,由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58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22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04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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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224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款80886.04元并自2023年4月26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元,由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03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3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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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430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16260元(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二、驳回原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5064元、保全费3683.9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28.6元;由被告负担8519.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20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0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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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304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Y某某、Y某某与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碧桂园天誉车位租赁协议书》于2024年2月18日解除;二、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交纳的车位租金100000元;三、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Y某某、Y某某负担147元,由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54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49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9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