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84742514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海滨大道南侧湖滨路力高阳光海岸会所2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84742514L | 登记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4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国仁 | 营业期限 | 2009年04月02日 - 2029年04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49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海滨大道南侧湖滨路力高阳光海岸会所201室 | ||
经营范围 | 从事房地产(天津妈祖文化园、妈祖经贸园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庞书江 |
总经理 |
林国仁 |
董事长 |
欧阳辰冰 |
监事 |
武磊 |
董事 |
郑铭坤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国(地区)企业 | 力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49000万港币 | 49000万港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21]226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04-25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海生态城房许20240132-福海苑14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生建消验字[2024]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801115353237257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集体合同审查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海生态城房许20240044-福海苑3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建验证0015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北岛(一标段)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428121522105037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9 |
结束日期 | 2027-04-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申请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5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2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8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73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8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8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75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7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8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72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6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3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9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8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71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8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74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64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708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40170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建证0008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08 |
结束日期 | 2025-03-06 |
内容 | 同意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北岛(二标段)北区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9生态建证0010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08 |
结束日期 | 2025-02-27 |
内容 | 同意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北岛(二标段)南区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生态线选证001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6 |
结束日期 | 2026-09-05 |
内容 | 同意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的力高阳光海岸四期北岛项目10kV电力配套管线工程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生态线证0017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6 |
结束日期 | 2024-09-05 |
内容 | 同意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的力高阳光海岸四期北岛项目10kV电力配套管线工程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120410202307170318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施工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120410202307170218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施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42514L |
2 | 2018 | A级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42514L |
3 | 2017 | A级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42514L |
4 | 2016 | A级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120108684742514 |
5 | 2015 | A级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120108684742514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8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8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2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2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金鼎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37444.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基数7255949.5元,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9497260.05元,自2024年1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金鼎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金鼎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0171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06710元,由原告负担5207元,由被告负担101503元。鉴定费61477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由被告负担464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1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1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73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73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向日葵科技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257895.36元及利息(以257895.3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24年9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66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66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864.47元及违约金13,423.7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0.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73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73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8,383.34元及违约金43,107.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27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7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44,568.99元及违约金45,419.2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5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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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5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K某某已付房款利息40641.02元及违约金4501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9.50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229.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4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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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4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5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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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5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901859.57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2.1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260.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76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5-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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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76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及违约金15,742.89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6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67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5-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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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67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7日立案受理。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293785.13元,如被告按期履行,案件受理费5284元由原告承担;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5284元由被告承担并直接支付原告,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0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7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06 | 2025-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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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7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8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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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28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7079.07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38元,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1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4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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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4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5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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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5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6652.97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4408元,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1.5元,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1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6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06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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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6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2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7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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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52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及违约金34,314.76 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5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5-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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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5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116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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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116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浩远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浩远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69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28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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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69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69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28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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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69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51,136.47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1,727.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92,863.96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6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58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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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58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撤诉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6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3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6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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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93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0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73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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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73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汇丰综合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元、保全费107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7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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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7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向日葵科技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3,598,255.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598,255.5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向日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2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4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4-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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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4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67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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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67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6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4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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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4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维修费用11000元和修复门、门框费用4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房屋租赁费2000元、误工费3500元和窗帘清洗费400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4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5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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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5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9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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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79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调解协议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3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0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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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0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4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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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4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56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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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5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3731.25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9044元,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8元,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5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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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75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28544.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款3628544.5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4.43元,由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17.43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73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10231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8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9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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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98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506.49元及违约金11,713.5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8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4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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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4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6388.18元及违约金16088.1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3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6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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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6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8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6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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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6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91,206.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91,206.7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其完成施工的天津阳光海岸邻里中心桩基础工程在工程款1,463,740.3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1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2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1,4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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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9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达成和解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6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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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6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当代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1,648.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41,648.5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当代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8,270元,由原告天津当代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7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当代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0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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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0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245.75元及违约金10,089.4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3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2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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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2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4820.23元; 二、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欠款404820.23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阳光海岸三期卫生间淋浴隔断供货及安装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8元,由原告负担56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623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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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177555.96元,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利息主张;二、被告若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需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保全费1561元,共计3772元,由原告负担1886元,由被告负担188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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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Y某某赔偿款28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23年12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7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5611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11-24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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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3执56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合肥昌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4462.5元(含诉讼费4462.5元),此款被告自愿分五期还清,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还款104462.5元、于2023年9月30日还款10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还款10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还款1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还款10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合肥昌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合肥昌隆建筑装饰工型有限公司,账号:1302004119200288563,开户行:工行合肥肥西支行),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二、若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合肥昌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它争议;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3诉前调书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0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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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0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489.88元及违约金10346.1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3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0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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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0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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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赔偿款25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23年12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70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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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70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房屋维修费用14339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房屋租赁费、物业费、采暖费16002.34元;三、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鉴定费5500元;四、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家具折现款25000元;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4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8.45元,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6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0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5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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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5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157.44元及违约金19,776.3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367.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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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853.14元及违约金11675.7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6.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3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7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7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博大恒远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98,015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博大恒远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01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11月1日计付至被告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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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578.75元,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利息主张;二、被告若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需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保全费547元,共计1106元,由原告负担553元,由被告负担55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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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23元及违约金12848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34.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8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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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554.15元及违约金10,394.6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38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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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7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滨海华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55000元及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华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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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2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119.79元及违约金10,920.0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31.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7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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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7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1918.75元及违约金31931.78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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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0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已付房款利息9,946.45元及违约金9,812.0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元,由原告负担20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6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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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2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871.45元及违约金18,596.7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3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7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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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8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067.36元,原告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利息主张;二、被告若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需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元,保全费927元,共计1961元,由原告负担980.50元,由被告负担980.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5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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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5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817,814.38元,并以7,817,814.38元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23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其完成施工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北岛一标段桩基础及四期北岛基坑支护工程在7,186,854.3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息款120,000元;四、驳回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40.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2,0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26,0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7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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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7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师政已付房款利息11020.66元及违约金10864.27元;二、驳回原告师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师政负担239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1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9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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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9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291元和违约金1206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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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241.63元及违约金12,018.27元;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5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16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46.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7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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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7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力高阳光海岸项目认购书》于2023年10月26日解除;二、被告于2023年11月26日前退还原告定金10000元,直接汇入原告W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30523040033321275,开户行为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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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款3121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41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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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41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87.01元及违约金11,610.5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7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70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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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70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案涉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滨大道以东、玉砂道以南畅海苑7号楼-3-601号房屋进行维修,具体维修范围为:1、客厅、卧室顶面涂层起包部位;2、卫生间、厨房铝扣板吊顶生锈腐蚀部位、卫生间浴霸;3、主卧室窗下鼓包的墙面及开裂的门框;4、可视对讲机;5、卫生间瓷砖空鼓部分。维修标准以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同所附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畅海苑南岛洋房精装房交房标准》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标准或天津市规范标准为准。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损失13108.48元。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635.64元,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3.8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7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4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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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7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乾唐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18,39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0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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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714.88元及违约金18331.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9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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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9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667.04元及违约金10505.24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11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104.4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4.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3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93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款4123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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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捷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捷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7.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0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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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0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6812元和违约金1648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6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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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6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合同款59170.9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6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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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6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合同款17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7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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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7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5,536.54元及违约金15,116.6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00.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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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8399元和违约金827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5.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8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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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8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家具折现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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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7691元和1735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5元和保全费53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26.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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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086.63元及违约金10889.66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213.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4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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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4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75.11元及违约金11,456.8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1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4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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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4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凯盛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59692.1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7.5元,保全费2318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7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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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7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652元和1148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8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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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7,628.6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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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168.25元及违约金10,014.5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6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3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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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3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家具款2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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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144.6元及违约金11,962.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4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7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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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7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4223.96元及违约金13928.3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1.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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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72.23元及违约金11,593.1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9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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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6,068.8元及违约金15,747.9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8.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1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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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8,315.64元及违约金8,090.90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9.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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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576.93元及违约金10,416.5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9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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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229.46元及违约金10,992.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50元,保全费346.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53.5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7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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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7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47元和1153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6.5元和保全费43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71.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3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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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3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津0319民初6248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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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961.15元及违约金10765.35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4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22.4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1.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9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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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9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原告广告费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5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05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家具款2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5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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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5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981.99元及违约金19,607.9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3.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08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2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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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44.69元及违约金11568.51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02.08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1.4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0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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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0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4,345.97元及违约金13,958.24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50元,保全费492.41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282.91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7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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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7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281元和违约金1205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元和保全费430元,由原告L某某、X某某负担33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0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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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0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20万元;驳回原告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3元,原告柒月公司负担76元,被告力高天津公司负担4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3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6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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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6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家具折现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1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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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1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3,904.91元及违约金13,528.8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4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39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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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3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5,299.95元及违约金14,886.43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50元,保全费404.32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84.8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1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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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1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5,797.25元及违约金15,509.5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3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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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096.77元及违约金11,876.06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43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1.5元,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0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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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0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474元及违约金1130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6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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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6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合同款154919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2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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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2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675元和违约金11455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3.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90.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4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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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8481元及违约金8358.5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86.01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0.4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0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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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0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款4062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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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03.16元及违约金19881.21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7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13.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2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8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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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8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佣金152805.6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35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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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920.88元及违约金10742.54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54.71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0.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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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9965元和违约金978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5元和保全费25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07.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3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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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3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923.62元及违约金12,730.7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4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283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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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家具款2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7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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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7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5598.89元及违约金15289.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11.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8.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3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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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3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9,656元及违约金9,49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6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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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6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188.28元及违约金10009.0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9.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6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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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6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4087.15元及违约金15604.23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7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9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7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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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7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562.2元及违约金12,222.21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元、保全费349.77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61.77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0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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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0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因漏水造成的室内物品及装修损失共计819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元。鉴定费55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恢127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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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恢127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春节营销活动服务费本金24157.4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4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2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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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2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2年度的采暖费943,785.92元、2022年至2023年度的采暖费504,933.76元,共计1,448,719.68元;二、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自2022年1月1日起以943,785.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以504,933.76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89.5元(已预交),由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09.5元(已交纳),由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7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1381执2198号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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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381执21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邓州市中峻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邓州市臻信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即2023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381民初1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49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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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49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额92,505.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2,505.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4.5元,由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4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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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4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01.6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2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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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2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9,845.78元及违约金9,696.4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57.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1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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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1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8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8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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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8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978.29元,并以62978.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1.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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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捷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捷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7.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3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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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3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1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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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1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124.73元及违约金20,55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3元,保全费542.5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5.5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0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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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0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6,992.63元及违约金16,533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4.5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84.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4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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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4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604.25元,并以279604.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5.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1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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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1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2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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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2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家具折现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0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1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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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1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1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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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1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002元和违约金11782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1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63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8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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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8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601.26元,并以589601.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7.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4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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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4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4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2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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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2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创艺联盟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8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创艺联盟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8.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2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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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2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84.23元及违约金20,503.3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9.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32.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1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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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1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909.95元及违约金11,74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3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2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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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2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367.75元及违约金12,200.6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07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3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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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3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95.65元及违约金20,613.27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33.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1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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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1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594.29元及违约金11,437.6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199.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0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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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0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978.77元及违约金11,978.7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5元,由原告W某某、Z某某负担240.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0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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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0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216.81元及违约金13,720.4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2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8.27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6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72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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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72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浩远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浩远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30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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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30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6,121.3元及违约金15,799.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10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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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10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03.25元及违约金11,545.09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04.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1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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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1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651.86元及违约金11,494.4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2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29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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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2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514.29元及违约金12,345.17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0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3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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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3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6,024.98元及违约金15,808.4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4.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2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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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2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4,530.61元及违约金14,334.2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4元,由原告L某某、H某某负担283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1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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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1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88,37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8,37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44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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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44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路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2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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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2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935.76元及违约金11,774.4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保全费为339.0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19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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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1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7,640.34元及违约金17,401.9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元,由原告C某某、F某某负担13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3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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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3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5,214.37元及违约金15,008.77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6.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9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1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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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1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5,950.91元及违约金15,735.36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1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4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9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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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9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142.86元及违约金11,978.77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11.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2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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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2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67.97元及违约金11,608.9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4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26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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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26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欠款金额为335,000元,被告于2023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67,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268,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1,626.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6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99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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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99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485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23年1月1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69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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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69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天津凯盛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天津凯盛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本金1130000元;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天津凯盛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本金485677.92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6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双方均担483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2023年2月28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36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5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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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5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6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9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4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