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00512090R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翠园西路1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00512090R | 登记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8年06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祁博闻 | 营业期限 | 1998年06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8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翠园西路1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家居装饰;土石方工程;自有房屋租赁;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纪念品制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寿延 |
监事 |
祁博闻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中尚宏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 - | |
孟召东 | - | - | |
孟召书 | - | - | |
崔桂娟 | - | - | |
李明 | - | -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丰镇分公司 |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44% | 4400万元 |
天津市宝坻区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5% | 2840万元 |
天津泉州东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500万元 |
兴隆县京冀塞北第一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80% | 120万元 |
天津市恒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48% | 24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K0768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建委 |
开始日期 | 2099-10-0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二级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K0768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建委 |
开始日期 | 2099-10-0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二级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4796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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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47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H某某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小区A座-501号房屋达成的商品房认购关系;二、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9日前退还H某某已付购房等费用合计121,995元;三、若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如期全额履行,则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除退还上述购房款之外,还需以上述购房款121,9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1.1起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8.1.1至2019.8.19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9.8.20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止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若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期按照调解内容退还房款,则H某某放弃要求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执行期限同第二项;五、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5民初4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3672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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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5执36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710000元及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1.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2.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算;3.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算;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算;5.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6.以10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算;7.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算;8.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算;9.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算;10.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算;11.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算;12.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算);二、原告C某某对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即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A座负105号、A座负106号、B座负112号、B座负114号共4套房屋房屋,抵押权人均登记为第三人L某某)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0元,公告费1440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5民初59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519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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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51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G某某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小区B座501号房屋的商品房认购关系。二、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9日之前退还G某某已付购房款等费用合计121450.46元。三、若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如期全额履行,则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除退还上述购房款之外,还需以上述购房款121450.4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止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若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期按照调解内容退还房款,则G某某放弃要求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四、G某某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无纠纷,本案一次性解决,永久息诉。五、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执行期限同第二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5民初4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07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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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07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T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民终1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2697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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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26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P某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泰富·橄榄树认购协议》;二、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P某某已付购房款及税费等各项费用133706.08元,逾期则给付143706.08元;三、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计4077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直接给付P某某,给付日期同上);四、双方其他无争议。(以上款项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P某某,账号:6216695000009470796,开户行:中国银行望都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此协议中签字或捺印此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7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142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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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14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天津市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泰富橄榄树认购协议》;二、被告天津市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首付款、税费等合计113706.08元,购房利息12000元和违约金20000元,如逾期被告泰富公司再赔偿Y某某损失20000元,且Y某某可就全部未获执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计4077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给付时间同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7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77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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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7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L某某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泰富·橄榄树小区A-1001号房屋的认购协议;二、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前退还L某某各款项合计130955.08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0月18日前给付L某某)。(上述款项付至L某某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和平路支行,卡号:6236682540009003801)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48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津0115执恢132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2-12-15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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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5执恢13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L某某本金1250000元;二、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上述应偿还款为基数,向L某某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天津市宝坻区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金以1250000元为限,利息以1409333元为限;四、天津市宝坻区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L某某案件申请费(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3元,由L某某负担19883元(已交纳),由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民初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773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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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7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L某某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泰富·橄榄树小区A-1101号房屋的认购协议;二、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前退还L某某各款项合计124746.88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计1708元,由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0月18日前给付L某某)。(上述款项付至L某某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和平路支行,卡号:6236682540009003801)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4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省份 | 天津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8年06月2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