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49138503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滨尚花园配建2-107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49138503N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3年06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农 | 营业期限 | 2003年06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07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滨尚花园配建2-107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新农 |
经理,执行董事 |
王福英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856万人民币 | 685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856万人民币 | 685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骏德置业有限公司 | 7144万人民币 | 7144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144万人民币 | 714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恒泰天成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英达康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1212154640516497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07 |
结束日期 | 2025-05-1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滨海23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证[2008]第S14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5 |
结束日期 | 2025-05-18 |
内容 | 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法人变更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414104027246151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5 |
结束日期 | 2025-05-1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滨海23014 |
许可文件名称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验证000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四期(13#楼、地下车库)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验证0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五期(14#楼-19#楼、30#楼、31#楼)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验证0005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六期(20#楼-22#楼、29#楼、配建8)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验证0003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七期(23#楼-28#楼、配建4-配建7)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住建消验字﹝2023﹞第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滨海新区住建委 |
开始日期 | 2023-0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住建消验字[2023]第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滨海建验证009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东壹区109地块(一期)(配建一)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滨海住证0014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8 |
结束日期 | 2023-09-21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四期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滨海住证001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8 |
结束日期 | 2023-10-14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六期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滨海住证0015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8 |
结束日期 | 2023-10-14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五期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滨海住证0017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8 |
结束日期 | 2023-10-14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春华园(东壹区110地块)七期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滨海建证503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23-08-16 |
内容 | 同意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的东壹区109地块(一期)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23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108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110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108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109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23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109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23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110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509114802824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8 |
结束日期 | 2025-05-1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401122805797878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4-02 |
结束日期 | 2023-04-26 |
内容 | 日常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5 | A级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120107749138503 |
2 | 2014 | A级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120107749138503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2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2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Q某某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工资46,830元; 二、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Q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5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7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20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7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该款项自2024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15.5元,被告城投滨海公司负担29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7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3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3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82354.9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该款项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朗源电力公司负担29.5元,被告城投滨海公司负担9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朗源电力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2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02执4853号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2执48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2,044.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2,044.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1,043.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43.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625元;四、驳回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4元,减半收取计6,002元,由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2民初13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02执4854号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2执48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56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656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883.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883.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4日起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3元,减半收取计4306.5元,保全费2958元,由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2民初13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6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6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9139.93元;二、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以183002.7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以66137.2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原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在66137.22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7.5元,由原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7.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6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49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49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活动费合计304,123元;二、双方别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1元,保全费2,247.31元,共计5,488.31元,由原告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支付);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7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6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6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43,173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7元,由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50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2,431元,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0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5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7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67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Q某某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工资75,723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6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6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Z某某支付2023年6月至10月工资23,972.5元;二、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Z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875元;三、驳回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7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07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活动费合计304,123元;二、双方别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1元,保全费2,247.31元,共计5,488.31元,由原告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支付);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7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0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20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8468.66元;二、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468.6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7元,由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80.1元,由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并给付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0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6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