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803420003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3层301房间-473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803420003 | 登记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5年11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锡钛 | 营业期限 | 2005年11月23日 - 2035年11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3层301房间-473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家居装饰;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电力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李锡钛 |
经理,董事长 |
白大鹏 |
监事 |
贾富强 |
董事 |
郝永宽 |
董事 |
股东信息 (10)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280万人民币 | 52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280万人民币 | 52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恒康投资有限公司 | 792万人民币 | 79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融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640万人民币 | 26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乙君合(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40万人民币 | 44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62609512734621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集体合同审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4】第038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嘉苑3、4号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地名证0011 |
许可文件名称 | 标准地名证书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北岛翰苑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4】第02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4-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嘉苑6号楼、9号楼及9号楼底商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建证0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01 |
结束日期 | 2025-04-0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富70b-1号地04-01-01地块住宅项目一期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建证0013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01 |
结束日期 | 2025-04-0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富70b-1号地04-01-01地块住宅项目二期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326095643797697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
开始日期 | 2024-03-29 |
结束日期 | 2025-09-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12041020240226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本次批准的行政许可相关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建证0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2-07 |
结束日期 | 2025-02-05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69b-2号地03-02-09地块项目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123165903728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123165224727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12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嘉苑2、8号楼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11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嘉苑7、10号楼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生态地证0040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1 |
结束日期 | 2024-11-2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70a号地03-06-01地块商业项目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生态地证003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1 |
结束日期 | 2024-11-2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69b-2号地03-02-09地块商业项目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生态地证0038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1 |
结束日期 | 2024-11-2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69b-1号地03-02-08地块商业项目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9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嘉苑11号楼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9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嘉苑12号楼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9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嘉苑1号楼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908162413696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1生态地名证0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标准地名证书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北岛嘉苑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7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8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2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5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4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6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90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10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3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89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9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9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5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4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3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10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8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2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6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99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7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6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7-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13、14号楼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生态城23011-北岛雅苑7-10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04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60022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04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60023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904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60021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71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23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714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22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生态城23010-北岛雅苑1-6、11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71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21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生态城23007-北岛雅苑12-19、25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生态建验证0010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富64号地03-04-04地块住宅项目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生态城23006-北岛雅苑20-24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生建消验字[2023]第0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89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50018 |
序号 | 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89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50016 |
序号 | 5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89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50014 |
序号 | 5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89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50015 |
序号 | 5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89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50017 |
序号 | 5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63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50018 |
序号 | 5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63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50016 |
序号 | 6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63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50017 |
序号 | 6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63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50015 |
序号 | 6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63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50014 |
序号 | 6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4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15、16号楼 |
序号 | 6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4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17号楼及17号楼底商,18号楼 |
序号 | 6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2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3号楼 |
序号 | 6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2号楼及2号楼底商 |
序号 | 6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7 |
序号 | 6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2 |
序号 | 6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9 |
序号 | 7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5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1 |
序号 | 7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5 |
序号 | 7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4 |
序号 | 7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9 |
序号 | 7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4 |
序号 | 7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5 |
序号 | 7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5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0 |
序号 | 7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2 |
序号 | 7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4 |
序号 | 7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8 |
序号 | 8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1 |
序号 | 8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1 |
序号 | 8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9 |
序号 | 8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3 |
序号 | 8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3 |
序号 | 8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6 |
序号 | 8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0 |
序号 | 8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2 |
序号 | 8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0 |
序号 | 8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5 |
序号 | 9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3 |
序号 | 9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6 |
序号 | 9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8 |
序号 | 9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8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77 |
序号 | 9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7 |
序号 | 9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6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58 |
序号 | 9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37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166 |
序号 | 9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4 |
序号 | 9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6 |
序号 | 9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1 |
序号 | 10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7 |
序号 | 10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0 |
序号 | 10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2 |
序号 | 10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3 |
序号 | 10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0 |
序号 | 10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1 |
序号 | 10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9 |
序号 | 10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5 |
序号 | 10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9 |
序号 | 10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8 |
序号 | 1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8 |
序号 | 1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7 |
序号 | 1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4 |
序号 | 1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2 |
序号 | 1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5 |
序号 | 1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3 |
序号 | 1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3 |
序号 | 1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7 |
序号 | 1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8 |
序号 | 1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6 |
序号 | 1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0 |
序号 | 1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59 |
序号 | 1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4 |
序号 | 1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75 |
序号 | 1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1 |
序号 | 1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6 |
序号 | 1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24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162 |
序号 | 1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0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4 |
序号 | 1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0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2 |
序号 | 1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3 |
序号 | 1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7 |
序号 | 1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8 |
序号 | 1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2 |
序号 | 1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2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9 |
序号 | 1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0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7 |
序号 | 1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4 |
序号 | 1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2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83 |
序号 | 1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1 |
序号 | 1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2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81 |
序号 | 1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5 |
序号 | 1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2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80 |
序号 | 1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2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82 |
序号 | 1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2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8 |
序号 | 1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9 |
序号 | 1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6 |
序号 | 1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0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3 |
序号 | 1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1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70 |
序号 | 14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0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5 |
序号 | 1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0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1 |
序号 | 1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550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110166 |
序号 | 1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4 |
序号 | 15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9 |
序号 | 15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9 |
序号 | 1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2 |
序号 | 1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8 |
序号 | 15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6 |
序号 | 15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0 |
序号 | 15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3 |
序号 | 15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80 |
序号 | 15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82 |
序号 | 16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1 |
序号 | 16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7 |
序号 | 16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1 |
序号 | 16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2 |
序号 | 16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83 |
序号 | 16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4 |
序号 | 16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5 |
序号 | 16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7 |
序号 | 16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4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65 |
序号 | 16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81 |
序号 | 17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6 |
序号 | 17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3 |
序号 | 17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145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178 |
序号 | 17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807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0-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1、4号楼 |
序号 | 17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国土房售许字【2022】第08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0-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1、4号楼 |
序号 | 17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8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0-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北岛馨苑1、4号楼 |
序号 | 17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916094335132740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
开始日期 | 2022-09-19 |
结束日期 | 2025-09-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17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815155709287632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25-09-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序号 | 17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80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8 |
序号 | 17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80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7 |
序号 | 18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80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6 |
序号 | 18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80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10 |
序号 | 18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79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2 |
序号 | 18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79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3 |
序号 | 18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79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4 |
序号 | 18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80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5 |
序号 | 18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280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009 |
序号 | 18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4 |
序号 | 18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6 |
序号 | 18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3 |
序号 | 19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2 |
序号 | 19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8 |
序号 | 19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10 |
序号 | 19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7 |
序号 | 19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5 |
序号 | 19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52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009 |
序号 | 19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生态线选证000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1 |
结束日期 | 2025-04-20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富64号地03-04-04地块住宅项目外部电源线工程 |
序号 | 19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生态线证0010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1 |
结束日期 | 2023-04-20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富64号地03-04-04地块住宅项目外部电源线工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29 |
处罚类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S1162023S017 |
处罚事由 | 2023年10月18日,生态城建设局检查发现,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
处罚内容 | 罚款31万 |
处罚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7-07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津生市监处罚(2023)180号 |
处罚事由 | 涉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元。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27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生市监处罚【2022】145号 |
处罚事由 | 发布虚假广告 |
处罚内容 | 罚款37600元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5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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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5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559.88元及违约金3858.3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9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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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29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991.11元及违约金4929.75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2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3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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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3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71.90元及违约金4215.83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5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8.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6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7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7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305.83元及违约金5,189.1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元,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2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2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651.94元及违约金6,046.41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8.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07.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1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1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69.21元及违约金4,117.44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1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6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6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734元及违约金448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L某某负担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6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6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795.93元及违约金6,272.07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7.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8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8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1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5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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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5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688.68元及违约金3883.80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4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9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2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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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2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594.89元及违约金4202.2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6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6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634.5元及违约金4267.6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5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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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55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05.22元及违约金4143.50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3.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43.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9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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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616.24元及违约金4,066.76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8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7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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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7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383.11元及违约金5,401.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4.5元,由原告负担21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6.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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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款53638.2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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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3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044元及违约金395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4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5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55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743.63元及违约金5472.7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375元,由被告负担36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6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1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063.25元及违约金3,760.4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0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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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0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19元及违约金4146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2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1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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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1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N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909.58元及违约金4519.15元;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46.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010.1元及违约金4933.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88.7元,由原告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4.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3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296元及违约金4201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W某某负担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4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54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395.9元及违约金5009.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0.4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0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9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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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9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299.26元及违约金4990.5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2元,由原告负担7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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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614.51元及违约金5052.7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3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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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3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233.71元及违约金4188.57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5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76.7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7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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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531.81元及违约金3655.59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41.6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3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0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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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0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446.49元及违约金3836.0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5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7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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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7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迁已付房款利息26550.53元及违约金5237.37元;二、驳回原告高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7.5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1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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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1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43670.92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9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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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9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284.35元及违约金4,336.41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50元,由原告负担37.5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8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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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8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437.54元及违约金4426.0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9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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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0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64.44元及违约金4,115.73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8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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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71.57元及违约金4215.7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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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757元及违约金429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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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7,773.28元及违约金3,458.5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4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8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8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3044.8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7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14.81元及违约金4,105.93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8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4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95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92.11元及违约金4022.5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5.3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1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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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573.15元及违约金4,058.2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9.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7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8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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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8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209.38元及违约金3,986.5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5元,由原告负担5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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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0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314.86元及违约金3612.7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0.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3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73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440.21元及违约金5412.8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7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3.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8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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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907.45元及违约金4124.21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3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96.4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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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813.33元及违约金4,302.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5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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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232.19元及违约金3991.0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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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306.54元及违约金5386.5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46元,由被告负担32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50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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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0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267.01元及违约金3,603.3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5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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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922元及违约金4127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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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755.56元及违约金4883.2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4元,由原告负担7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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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22.60元及违约金4,146.9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0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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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0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620.09元及违约金4067.5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0元,由原告负担70.5元,由被告负担35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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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725.06元及违约金5,271.7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元,由原告Z某某、H某某负担8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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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延期交付违约金11423.2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50元,由原告负担578.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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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8897.9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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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1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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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1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6254.78元及违约金7151.63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2.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84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8.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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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393.15元及违约金3628.2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1.7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2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7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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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714元及违约金5270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H某某负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3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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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3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454.68元及违约金3837.6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5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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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607.24元及违约金3867.73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4.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9.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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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2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280.96元及违约金4,197.8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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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166.86元及违约金4,372.6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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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067.24元及违约金5339.29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1元,由原告X某某、L某某负担5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36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3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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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3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042.81元及违约金5137.21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元,由原告负担7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1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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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3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05.44元及违约金4084.3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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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344.78元及违约金4,407.74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3.5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52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8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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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8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94,491.21元;二、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94,491.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0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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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3410.77元及违约金4618.0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5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7.1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3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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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549.74元及违约金3856.3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0.4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5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8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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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7822.27元及违约金3515.63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1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6.3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7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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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724.11元及违约金5468.8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9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982元及违约金4139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X某某负担1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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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005.24元及违约金5,327.0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8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2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2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985.67元及违约金5,125.9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6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0019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4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4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4692元及违约金684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4.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1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50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0516.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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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9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624.52元及违约金5449.22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59.0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3.4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0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2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2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5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25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444.63元及违约金5019.2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元,由原告L某某建负担5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6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7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1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27.84元及违约金4088.78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5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62.2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2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1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914.96元及违约金4,914.73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4.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0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0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90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946.77元及违约金4329.2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9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8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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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8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9843.82元及违约金5887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6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3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6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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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6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1015.5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3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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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3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3443.91元及违约金4624.55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负担26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30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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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3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2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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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2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455元及违约金442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W某某负担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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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613.74元及违约金4,263.5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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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040.85元及违约金5136.8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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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252.73元及违约金6,164.9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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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656.53元及违约金4,271.97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7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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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7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兰芝生与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兰芝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先向原告退还原告为履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支付款项共计1293681.35元及88万元的贷款、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后,再解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083306],在浦发银行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解除抵押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退房手续。原告为履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支付款项包括1293681.35元及88万元的贷款和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一手房契税11645.35元、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1269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兰芝生与被告在2020年8月11日签署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兰芝生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北部区域北岛雅苑19-1-102室,房屋总价1269343元。兰芝生已经向被告支付首付款389343元,并以贷款方式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880000元。原告兰芝生与被告于2022年7月3日签署了《车位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将天津天富项目-1期-1组团洋房-非人防地下车位-D201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兰芝生,使用权转让金额为38000元,兰芝生已经向被告支付该车位使用转让款38000元。原告兰芝生与被告于2022年6月9日签署了《车位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将天津天富项目-1期-1组团洋房-非人防地下车位-D200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兰芝生,使用权转让金额为35000元,兰芝生已经向被告支付该车位使用转让款35000元。原告兰芝生与被告签订了《地下室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北岛雅苑19-1-102房屋的一个地下室(套内面积40.81平方米)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兰芝生,转让金额是136069元,兰芝生已经向被告支付地下室使用权转让款13606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之前代原告兰芝生偿还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0301)项下购房贷款剩余本金750000.13元和利息245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转入第三人的账户中(户名为浦发银行个人授信业务还款资金内部户,账号为77040133150002553,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信支行);二、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前代原告兰芝生偿清贷款本息后,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于2023年12月19日之前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北部区域北岛雅苑19-1-102房屋的解除抵押权登记的手续,若被告还款时间顺延,产生的利息由被告代原告清偿第三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顺延相应天数;三、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前退还原告兰芝生的购房款、车位使用权转让款和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合计725961.87元及已还款利息125298.91元,上述款项合计851260.78元,由被告支付至法院保管款账户。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之前配合被告到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083306)的退房的手续;四、原告兰芝生和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7月3日签署的《车位使用合同》、于2022年6月9日签署的《车位使用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地下室使用合同》于双方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083306)的退房手续时解除,上述合同解除后被告不再向原告交付位于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北部区域北岛雅苑19-1-102房屋、天津天富项目-1期-1组团洋房-非人防地下车位-D200和D201车位及地下室;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4年1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兰芝生;六、原告兰芝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8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1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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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1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7734.14元及违约金3498.2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5元,由原告负担3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7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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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7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699.7元及违约金5069.5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7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4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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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4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115.12元及违约金4,362.4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负担4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6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2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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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2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014.14元及违约金6117.8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元,由原告负担6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7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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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7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447.96元及违约金5217.13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3.5元,由原告负担45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6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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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375.95元及违约金3822.1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3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53.4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9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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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2739.99元及违约金6458.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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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069.71元及违约金3958.9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6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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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6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62.18元及违约金4095.55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5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5.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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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344.06元及违约金3815.81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4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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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528.21元及违约金4,838.4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9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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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774.62元及违约金5,084.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5元,由原告负担7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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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161.18元及违约金3,97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元,由原告L某某、Y某某负担1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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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款59241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7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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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7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2163.89元及违约金6344.6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7.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6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7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3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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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津0319民初18560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5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8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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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8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460.64元及违约金5219.6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4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4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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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4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K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30.3元及违约金4148.44元;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5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55.7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7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9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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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9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194元及违约金516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6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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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6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830.5元及违约金5292.59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83.4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5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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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936元及违约金5313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7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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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津0319民初18640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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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394元及违约金5009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8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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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270.77元及违约金4,393.1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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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11.21元及违约金4,203.8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1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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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1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056.07元及违约金4,350.7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5元,由原告负担3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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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3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934.56元及违约金6,019.6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8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1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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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1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487.25元及违约金3646.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5.3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6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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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062.65元及违约金4,943.86元;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6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94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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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20元及违约金408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W某某负担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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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253.29元及违约金3,995.1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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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32.62元及违约金4148.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0.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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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666.32元及违约金4076.6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4.2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5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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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5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1656.2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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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823.26元及违约金4,304.86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63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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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72.95元及违约金4,117.4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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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332.48元及违约金6,180.6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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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652.18元及违约金3,679.3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4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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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4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746.28元及违约金4,881.46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20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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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88.60元及违约金4,021.8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5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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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422元及违约金501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3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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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华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票面款项5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华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华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6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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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0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840.99元及违约金3,913.84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3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4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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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4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697.44元及违约金4477.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7.5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6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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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8,675.14元及违约金5,656.4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8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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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8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134元及违约金416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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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350.46元及违约金3817.0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6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9.0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5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4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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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4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807.06元及违约金3,709.8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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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846.16元及违约金3914.8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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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157.31元及违约金6146.1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2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5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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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536.41元及违约金4051.02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46.1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3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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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3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460.24元及违约金4035.99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55.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4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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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4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434元及违约金6059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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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582.3元及违约金5243.6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8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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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8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58,857元;二、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5,386.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1年3月1日计付至2023年5月21日;以135,386.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22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3,470.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2年1月14日计付至2023年5月21日;以23,470.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21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31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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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943.79元及违约金3,736.86元;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5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14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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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767.10元及违约金4,430.3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4.5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3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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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3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024.13元及违约金4344.4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2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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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2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459.76元及违约金4233.1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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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0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918元及违约金4126.29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5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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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43.10元及违约金4,153.25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72.5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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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551元及违约金5238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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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3510.12元及违约金6610.2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7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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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7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04元及违约金4143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Y某某负担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2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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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2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70.78元及违约金4,100.2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8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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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616.24元及违约金4,066.76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7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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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13.88元及违约金4,204.3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5元,由原告负担14.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1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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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1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176.3元及违约金4,374.5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8.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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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3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543.96元及违约金4052.5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8.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1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2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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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2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8587元及违约金563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Y某某、L某某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0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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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0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177.19元及违约金5163.72元;二、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2元,由原告负担6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8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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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27.91元及违约金4,091.91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7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0.78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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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703.50元及违约金5464.80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被告负担32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8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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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8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029.58元及违约金5,065.2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9.5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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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964.48元及违约金3,938.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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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615.45元及违约金4461.13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67.0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8.4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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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640.71元及违约金5,255.15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3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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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3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300.99元及违约金5188.14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11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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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8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912元及违约金3927.8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4.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0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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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0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270元及违约金498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L某某负担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5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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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5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延期交付地下室违约金4369.0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215元,由被告负担3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8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4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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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4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753.60元及违约金4488.3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5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3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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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3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659元及违约金506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L某某负担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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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117元及违约金3968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5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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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0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260元及违约金5180元;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7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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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67.59元及违约金4017.7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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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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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0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608.81元及违约金4459.8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50元,由原告负担41.50元,由被告负担25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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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661.33元及违约金3,878.4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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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404.7元及违约金4,814.08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1.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8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1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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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1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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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972.18元及违约金5320.5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9.3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3.6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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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603.96元及违约金3867.0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1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6.7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3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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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3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804元及违约金4301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Y某某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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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69元及违约金4097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1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2446元及违约金640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4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06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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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0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441.01元及违约金4426.7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6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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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055.79元及违约金6126.0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9.4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81.2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2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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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2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389元及违约金4,417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7.5元,由被告负担747元,由原告负担140.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7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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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7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421.51元及违约金4,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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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531.68元及违约金5036.3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7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1.6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2.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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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113.14元及违约金3967.5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1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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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1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188.88元及违约金5955.0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3.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3.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3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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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33.14元及违约金4,010.9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8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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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8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037.23元及违约金4149.81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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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928.93元及违约金5,240.22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1.5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91.5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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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4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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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4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581元及违约金524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3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1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540.92元及违约金5,164.7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8.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88.50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20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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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2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402.18元及违约金4,221.8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1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51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4732.96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9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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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9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586.32元及违约金4060.8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负担2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0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770.94元及违约金3702.7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负担44.5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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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0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792.01元及违约金3,904.1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4.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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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05.44元及违约金4084.36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2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008.26元及违约金5,327.6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1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3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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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3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682.24元及违约金3882.5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9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21.27元及违约金4,205.8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元,由原告负担6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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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4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601.05元及违约金4063.7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0.6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3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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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60.09元及违约金4,095.14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5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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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268.2元及违约金5181.6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50元,由原告负担79.50元,由被告负担31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0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4,043.31元及违约金6,715.39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8.5元,由原告负担18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9.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3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616.23元及违约金4,013.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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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864.09元及违约金4312.92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47元,由被告负担24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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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157.31元及违约金6146.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1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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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1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违约金89597.21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6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220.28元及违约金4185.9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9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224.95元及违约金3989.58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3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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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810.48元及违约金3,855.01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61元,由原告负担55.61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3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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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3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7322.6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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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452.1元及违约金6,006.9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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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419.92元及违约金5,211.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1.5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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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769元及违约金409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L某某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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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0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118元及违约金5,26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5元,由被告负担246元,由原告负担4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3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505.81元及违约金元5,228.5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5元,由原告L某某、W某某负担18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3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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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3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190.52元及违约金3785.52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31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5.1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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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7,381.21元及违约金3,428.62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7.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47.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8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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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8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389.09元及违约金4416.48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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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K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51.11元及违约金4014.47元;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82.4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5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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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283.15元及违约金5,973.66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2.5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199.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3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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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3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705元及违约金7,094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7元,由被告负担385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8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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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8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98,432.44元;二、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76,411.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1年7月9日计付至2023年5月21日;以376,411.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22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2,020.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3年1月25日计付至2023年5月21日;以22,020.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21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68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3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5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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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5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232.14元及违约金5,174.56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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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20.94元及违约金4,107.14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5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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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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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797.25元及违约金4,891.51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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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290.65元及违约金3,805.2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元,由原告Y某某、W某某负担13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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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489.39元及违约金4,181.72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94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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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2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286.53元及违约金4,198.9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29.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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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067.24元及违约金5,339.29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3元,由原告负担6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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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496.37元及违约金5423.9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50元,由原告负担46.50元,由被告负担32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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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655.53元及违约金4,469.04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271.25元及违约金4393.23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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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2476.36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0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0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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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0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107.45元及违约金4163.6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7.1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8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11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1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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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1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260元及违约金616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C某某负担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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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397.62元及违约金3,826.3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45.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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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389.11元及违约金5205.5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3.7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4.9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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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775元及违约金3900.82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49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50.1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3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2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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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2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895.54元及违约金3924.6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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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5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480.61元及违约金5,420.83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7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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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7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52.43元及违约金4,211.9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3.5元,由原告负担6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4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0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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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0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7435.13元及违约金7384.46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6.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9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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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3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554.07元及违约金3857.24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5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9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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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9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4507.5元及违约金4834.36元;二、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7.5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100.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9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30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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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3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046.6元及违约金3559.8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元,由原告负担3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6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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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6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670.4元及违约金5261.01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5元,由原告负担80.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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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0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277.78元及违约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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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485.58元及违约金3,646.47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48.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7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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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7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230元及违约金2,002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8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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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8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234.48元及违约金4385.98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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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0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51.39元及违约金4113.1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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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9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3052.58元及违约金4547.36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5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1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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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1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502.47元及违约金4,241.5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4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4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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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4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663.20元及违约金5,259.5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L某某、G某某负担5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1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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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1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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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121.85元及违约金4,363.7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4.50元,由原告负担124.50元,被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5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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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5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561.08元及违约金4055.8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3.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7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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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1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947.62元及违约金5,315.7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7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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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7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893.91元及违约金5305.1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8元,由原告负担19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9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6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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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30.22元及违约金4010.3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2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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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2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3904元及违约金652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4.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W某某负担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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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2,767.10元及违约金4,430.3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6元,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4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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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4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780.6元及违约金5,480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X某某、W某某负担2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0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3,440元及违约金5,382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被告负担250元,由原告负担4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1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41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565元及违约金524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3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6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6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236.77元及违约金4978.21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5.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0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00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978.15元及违约金5,321.7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2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2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494.87元及违约金5226.3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2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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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2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077.97元及违约金3960.5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3.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7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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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7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623.56元及违约金4265.47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1.5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311.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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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467.27元及违约金4037.3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7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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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7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1263.67元及违约金6167.0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5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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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5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138.32元及违约金3972.4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50元,由原告负担445.50元,由被告负担26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2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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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2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755.44元及违约金5277.79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7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0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6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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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6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P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546.62元及违约金4053.03元;二、驳回原告P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2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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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335.65元及违约金4208.6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50元,由原告负担42.50元,由被告负担23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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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397元及违约金501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L某某负担8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0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2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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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2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7389.6元及违约金5402.88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513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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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占已付房款利息24010元及违约金473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Z某某占负担1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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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已付房款利息30502.39元及违约金6016.91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7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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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12.37元及违约金4,105.4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5元,由原告负担4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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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192.22元及违约金5166.6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74.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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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6122.41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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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318.59元及违约金4008.05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4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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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许贺已付房款利息19642.92元及违约金3874.77元;二、驳回原告许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88元,由原告许贺负担76.9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9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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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津0319民初17487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4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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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4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5,528.18元及违约金5,035.7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9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9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0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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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334.3元及违约金3813.8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1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6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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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6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3437.1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2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9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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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9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8,976.82元及违约金3,743.37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4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3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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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221.12元及违约金4,186.08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7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4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3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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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3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1956.64元及违约金4331.17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6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7.3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2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9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5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0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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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0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465元及违约金4036.93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1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39.8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2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6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6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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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833.07元及违约金4109.5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7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7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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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0471元及违约金403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8.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28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5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8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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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9084.18元及违约金3764.5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73.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5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9 | 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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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26122.16元及违约金5152.8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8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5年11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