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5MA076J
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45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5MA076J | 登记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6日 |
| 法定代表人 | 壮丹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26日 - 2036年12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458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壮丹 |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天津新城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谢玉凤 |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凌俊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天津新城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604182724618128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
| 开始日期 | 2025-06-11 |
| 结束日期 | 2028-06-1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621155120616465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7-10 |
| 结束日期 | 2025-06-30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2 | A级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MA05MA076J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7-15 |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 决定文书号 | 津滨国动(罚决)(2025)014号 |
| 处罚事由 | 天津新城57b地块住宅项目人防工程存在多处人防门被拆除 |
| 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其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以五万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56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1-24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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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563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1-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民终8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9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08 | 2025-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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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98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42,523.74元及违约金(以59,397.5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以83,126.19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上述两项违约金合计以170,777.17元为上限);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9元,由原告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9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民终8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47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1-14 | 2025-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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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475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程款567,763.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基数567,763.35元,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修金160,315.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基数160,315.38元,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2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逾期付款利息承担。一审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在案证据,认定新城创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并具体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上诉人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民终55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1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412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民终32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51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512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95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51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512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95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18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9-22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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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187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费238680.23元及利息(以238,680.2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2.5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民终12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23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9-25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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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232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452.7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40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民终44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1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2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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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913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P某某违约金38,374.75元;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1,1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61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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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34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二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民终78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88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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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886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25259.1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233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05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03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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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035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3500元;二、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4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20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62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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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620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方正汇智(天津)彩色印刷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双方签订的《华北天津生态城樾府项目2021年营销印刷品制作框架协议(方正)》项下合同款10800元,此款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2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10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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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102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违约金22684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9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54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79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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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798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锦源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5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锦源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05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1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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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412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810793.77元;二、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810793.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8元(原告已预交)和保全费4574元,由被告天津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7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