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8QGJ4M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文化街71增24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68QGJ4M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05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海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0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18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14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文化街71增24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停车场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建筑工程咨询;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汽车配件、草卉苗木批发兼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5)
| 关伟 |
| 总经理 |
| 周忠 |
| 董事 |
| 王长海 |
| 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 王隽 |
| 副总经理,董事 |
| 路明 |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天津碧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49.46万人民币 | 949.46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818.18万人民币 | 818.18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 34.91万人民币 | 34.91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团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0.36万人民币 | 0.36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5.09万人民币 | 15.09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307144754102541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 结束日期 | 2025-06-22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301134430078660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01 |
| 结束日期 | 2026-03-01 |
| 内容 | 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汉(挂)2017-2号地块项目(碧御园)三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审批一室备﹝2024﹞5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2-27 |
| 结束日期 | 2026-02-27 |
| 内容 | 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汉(挂)2017-2号地块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海24003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1-1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新办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验证0088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汉(挂)2017-2号地块(碧御园)二期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验证0087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汉(挂)2017-2号地块(碧御园)四期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66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2-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碧御园16号楼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66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2-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碧御园17号楼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17(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59 |
| 序号 | 1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33(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5 |
| 序号 | 1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1(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3 |
| 序号 | 1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34(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6 |
| 序号 | 1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0(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2 |
| 序号 | 1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8(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0 |
| 序号 | 1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19(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1 |
| 序号 | 1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2(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4 |
| 序号 | 1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35(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7 |
| 序号 | 1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3(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5 |
| 序号 | 1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7(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9 |
| 序号 | 2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16(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58 |
| 序号 | 2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5(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7 |
| 序号 | 2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9(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1 |
| 序号 | 2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30(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2 |
| 序号 | 2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4(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6 |
| 序号 | 2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6 |
| 序号 | 2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9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1 |
| 序号 | 2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4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2 |
| 序号 | 2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4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7 |
| 序号 | 2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9 |
| 序号 | 3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2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0 |
| 序号 | 3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2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58 |
| 序号 | 3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0 |
| 序号 | 3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3 |
| 序号 | 3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4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4 |
| 序号 | 3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4 |
| 序号 | 3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4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3 |
| 序号 | 3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5 |
| 序号 | 3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4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5 |
| 序号 | 3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2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59 |
| 序号 | 4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2 |
| 序号 | 4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7 |
| 序号 | 4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29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1 |
| 序号 | 4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4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6 |
| 序号 | 4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3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68 |
| 序号 | 4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26(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8 |
| 序号 | 4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18(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60 |
| 序号 | 4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32(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4 |
| 序号 | 4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331(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3-11-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10073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9-27 |
| 处罚类型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
| 决定文书号 | Z11620243046 |
| 处罚事由 | 建设单位在该住宅工程14号楼、底商219质量维修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日期进行勘察及维修 |
| 处罚内容 | 对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勘察、维修的。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33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0-28 | 2025-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339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津市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0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4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142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470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元,由被告华桂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凯实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98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0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21 | 2025-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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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102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锦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7,520元及利息(以1,077,5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天津市锦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14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2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恢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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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恢5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一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37,531.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以5,285.2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以10,281.8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以19,371.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以28,928.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以33,214.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以35,599.9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5月7日止以37,531.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30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1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6-09 | 2025-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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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216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75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元,由被告华桂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98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2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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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25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475.8元;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7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1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7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04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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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78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的Z11620243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元,共计80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行审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3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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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31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进度款990777.87元,并以990777.87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2023年3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结算款3960263.53元,并以3960263.53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2023年8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支付质保金372111.84元,且以148844.7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2024年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并以223267.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2025年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损失5000元; (五)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六)本案仲裁受理费41375元、处理费12413元,仲裁费5378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215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1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23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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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119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45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80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恢563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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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恢56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7915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民初99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56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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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565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231.38元;二、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32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61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78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789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354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6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34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4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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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449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某某来逾期交房违约金8417.19元;二、驳回Y某某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Y某某来负担2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39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55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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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552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923.06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2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41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5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359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17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25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06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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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25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802.71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6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6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1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18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197.59元;二、驳回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41.5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90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9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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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91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426元;二、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39.50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9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5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5-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751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826.1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C某某负担52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7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2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5-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724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322.99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6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8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0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5-0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08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102.71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5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8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1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5-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18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738.8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6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6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0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5-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05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277元; 二、驳回原告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3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0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5-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04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363.3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H某某负担36.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8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3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5-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739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258.65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S某某负担48.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7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40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5-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40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9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3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5-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39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462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3.50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36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3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5-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732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292元;二、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45.50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78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3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5-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31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058.36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S某某负担43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9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2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5-0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28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574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6.50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8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5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59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443.8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Y某某负担30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9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1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13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382.56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5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6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8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82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852.02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D某某负担29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93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4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43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9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0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08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208元;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0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9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3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36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005.85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M某某负担42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0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4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48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108元;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1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8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3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30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907.25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7.5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7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6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9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65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858.30元;二、驳回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23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8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2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20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444.14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H某某负担47.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3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00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006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338.20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1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6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3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32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285.38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G某某负担63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0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3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731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175.05元;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52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30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1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18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824.9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M某某负担66.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1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84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842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88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5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54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111.2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7.5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6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6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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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60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937.54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52.5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62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9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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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9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937.15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8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90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5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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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51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227元;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61.50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8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8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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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81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300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8元、被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1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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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天津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5-03-26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1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2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