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ABRQ1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文化街71增15号二层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6ABRQ1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02日 |
| 法定代表人 | 倪凤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3月0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7月04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文化街71增15号二层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停车场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建筑工程咨询;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汽车配件、草卉苗木批发兼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6)
| 倪凤民 |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 |
| 关伟 |
| 总经理 |
| 庞书江 |
| 董事 |
| 林国仁 |
| 董事 |
| 王长海 |
| 董事 |
| 田雪冬 |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天津碧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23.6万人民币 | 1023.6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北京东亚标志投资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6万人民币 | 56万人民币 |
| 合伙企业 | 天津碧盛共享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40.4万人民币 | 40.4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天津蓝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80万人民币 | 98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1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6-09 | 2025-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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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213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727.24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B某某负担88元,由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民终29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2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26 | 2025-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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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122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505946.53元(不含质保金)并支付违约金(以7505946.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0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质保金614149.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14149.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0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5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8678元; (四)本案仲裁请求受理费57239元、处理费1717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203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54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5-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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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543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6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3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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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836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513.04元;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40元,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62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8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5-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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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84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穗仲案字第496号裁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4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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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532.75元及利息(以6053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保全费658元,由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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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46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759.05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原告负担142元,由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49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3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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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13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950.3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5元,由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7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9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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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津0116执3696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45938.33元,并自2022年1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5938.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9元,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负担3589元,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民终92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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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6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272.73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11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3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