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70RLX0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天津好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48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70RLX07 | 登记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牛路欣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30日 - 2050年04月2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14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天津好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485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6)
周则旺 |
监事 |
李豪特 |
董事 |
李龙 |
董事 |
林新新 |
监事 |
牛路欣 |
经理 |
王俊杰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市弘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建验证003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36号地块住宅项目三期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海生态城房许20240083-荣景苑3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海生态城房许20240102-荣景苑42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生态建验证001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36号地块住宅项目一期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2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8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3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6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5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0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7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3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6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0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9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5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34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3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6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1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1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9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37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4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7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0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3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7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36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2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5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4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33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8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8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7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2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2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0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5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4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1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4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1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2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5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39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7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9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6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38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0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0 |
序号 | 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0 |
序号 | 5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6 |
序号 | 5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3 |
序号 | 5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3 |
序号 | 5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8 |
序号 | 5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5 |
序号 | 6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4 |
序号 | 6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2 |
序号 | 6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3 |
序号 | 6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7 |
序号 | 6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1 |
序号 | 6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4 |
序号 | 6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35 |
序号 | 6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1 |
序号 | 6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9 |
序号 | 6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8 |
序号 | 7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6 |
序号 | 7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76 |
序号 | 7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1 |
序号 | 7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4 |
序号 | 7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7 |
序号 | 7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84 |
序号 | 7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49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9 |
序号 | 7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9 |
序号 | 7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8 |
序号 | 7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3 |
序号 | 8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48 |
序号 | 8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5 |
序号 | 8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4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56 |
序号 | 8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27 |
序号 | 8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65 |
序号 | 8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5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12 |
序号 | 8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202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20001 |
序号 | 8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1160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120001 |
序号 | 8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10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0-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荣景苑24、25号楼 |
序号 | 8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814191142273510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08 |
结束日期 | 2025-08-17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5-25 |
处罚类型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滨国动(罚决)(2025)011号 |
处罚事由 | 生态城36号地块住宅项目(三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 |
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你单位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档案资料均满足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同时处以叁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5-25 |
处罚类型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滨国动(罚决)(2025)012号 |
处罚事由 | 生态城36号地块住宅项目(一、二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 |
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你单位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档案资料均满足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同时处以叁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6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6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4120.32元、违约金26936.47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8.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59.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1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1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2101.62元、违约金20852.5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3.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03.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8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6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4375.74元、违约金23379.0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9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7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97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Z某某与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案涉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140602.66元和已付款利息80924.84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25年4月26日之前给付原告;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合同项下被告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负担215元,被告负担22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25年4月2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2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7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67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0634.53元、违约金18526.2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原告负担4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5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5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4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4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4264.57元及违约金21300.65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J某某负担283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7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17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6156.23元、违约金19644.1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5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6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4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6-12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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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4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S某某与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经天津市大公公证处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24)津0319民诉前调19503号]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诉前调确1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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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1223.72元、违约金18615.7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9.89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3.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0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6-06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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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0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1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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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6892.14元、违约金19788.6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47.4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1.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3031.91元及违约金19016.28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J某某负担13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9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1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89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4711.66元、违约金15271.5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5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0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0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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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津0319民初18296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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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1721.02元、违约金20781.0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55.3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9.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6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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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0622.33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3020.53元;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1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02.68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78.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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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5870元、违约金15499.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28.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7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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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7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房款利息98363.26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9804.59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40.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8448.31元、违约金28275.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6.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04.1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1.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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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3189.96元、违约金21074.8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原告负担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5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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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5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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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津0319民初21116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1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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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3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0887.78元、违约金22666.1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1.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X某某负担9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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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津0319民初18307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7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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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07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9620.77元及违约金190355.9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58.5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6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8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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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08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28798.75元、违约金26305.0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40.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3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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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7393.73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5393.89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2.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11.4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2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3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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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03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L某某与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宏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24)津0319民诉前调18340号]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诉前调确1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0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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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00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前向原告Y某某给付逾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90,616.98元及违约金157,442.26元;二、原告Y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涉案合同项下被告所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234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53.5元(于2025年4月26日前直接向原告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2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2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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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12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2404.49元、违约金18888.0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5元,由原告负担77.5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5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7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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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7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7171.73元及违约金13713.7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12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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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7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2,079.61元、违约金14,733.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0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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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0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88687.77元、违约金18118.4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129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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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7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8,771.49元、违约金16,092.5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8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7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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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7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4832.71元、违约金21440.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3元,原告负担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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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6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7030.30元及违约金21877.6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负担182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7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9,611.93元、违约金17,122.5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5元,由原告负担173.5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9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4811.36元、违约金21424.0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2元,原告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7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2863.23元及违约金21025.86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85.5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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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9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2619.96元及违约金29127.7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负担188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6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6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2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2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2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法院判决内容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0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0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1723.95元、违约金20781.61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66.9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2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29706.83元、违约金22446.19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原告J某某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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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6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3704.32元、违约金29374.0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9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8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8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9235.63元、违约金22327.2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2.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1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1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1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2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8167.72元、违约金15984.5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56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5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4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4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9495.36元、违约金16806.83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J某某负担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9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9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5,629.39元、违约金21,573.0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6.5元,由原告负担138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8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5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5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7591.69元、违约金28004.3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3.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原告C某某负担2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3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6185.03元、违约金15572.6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7元,原告负担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9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0634.53元及违约金18526.24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J某某负担159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1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1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6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7873.37元及违约金20005.90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负担167.7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4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4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6259.41元、违约金17743.1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原告负担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6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9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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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9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津0319民初18288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0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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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0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2854.6元、违约金21012.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8元,原告负担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0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0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0997.06元及违约金18578.6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6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6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3703.83元、违约金15734.27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J某某负担3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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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5219.35元、违约金29667.4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1.3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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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6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3879.47元、违约金19189.5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1元,原告负担5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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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津0319民初17948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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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8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6804.80元及违约金19797.28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G某某负担134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4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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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6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5593.74元、违约金25282.2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59元,原告负担1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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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3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2699.53元、违约金18948.3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原告L某某、C某某负担5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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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8396.05元、违约金28273.5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16元,原告负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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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88,478.51元、违约金19,016.2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1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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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8313.46元、违约金22152.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1.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55元,原告负担1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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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5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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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5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52716.43元、违约金31153.7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W某某负担6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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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1815.91元、违约金20800.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6元,原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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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1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9944元、违约金22461.0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4元,原告负担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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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98245.47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501.52元;三、驳回原告J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1.5元,由原告J某某、Z某某负担999.9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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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3751.42元、违约金12791.7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2元,原告负担1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2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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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2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前向原告M某某给付逾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89624.66元及违约金155718.16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M某某负担232.5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33元(于2025年4月20日前直接向原告给付);三、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1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9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1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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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89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5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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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85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H某某与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经天津自贸区渤海调解评估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24)津0319民诉前调15540号]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诉前调确1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0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5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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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70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1775.05元、违约金18749.1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原告负担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7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9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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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7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4177.11元、违约金16148.6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9.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原告负担9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0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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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70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9139.92元、违约金28425.48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6.04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48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8.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9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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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69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9,885.7元、违约金 28,569.3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9.5元,原告负担66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2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9614.49元、违约金20344.6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W某某负担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0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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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0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28890.63元、违约金22381.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1779.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原告负担1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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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29706.83元、违约金22446.19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原告J某某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9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9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3751.35元、违约金15066.9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原告负担9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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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1,410.15元、违约金20,711.3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负担218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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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3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8025.85元、违约金22069.0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5.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9.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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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6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6564.65元、违约金19727.6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原告W某某负担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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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5200.04元、违约金21491.7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7元,原告负担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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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0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3287.22元、违约金16180.15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C某某负担3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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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27,705.45元、违约金26,057.2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1.5元,由原告负担63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2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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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4525.75元、违约金15233.5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6.9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73.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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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1436.74元、违约金22778.34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0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1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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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1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6772.71元、违约金23869.0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6元,原告负担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5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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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5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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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3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1281.26元、违约金2682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06.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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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8894.76元、违约金22246.57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4.11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204.7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69.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5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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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8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5414.31元、违约金27656.1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0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7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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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7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9868.77元、违约金26024.6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4.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W某某、Z某某负担4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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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109733.88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186757.5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9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0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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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0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0997.06元及违约金18578.6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27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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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8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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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3844.1元、违约金17940.29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1.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H某某负担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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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1148.95元及违约金20658.02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9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1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0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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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0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144372.68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250702.53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315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8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2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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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2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4988.09元及违约金15328.01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33.5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7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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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7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7,627.8元、违约金30,174.3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2元,由原告负担325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9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5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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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5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4,158.93元、违约金21,272.7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1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4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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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4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付房款利息98187.7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0502.51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9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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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2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5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6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84361.38元、违约金17243.9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4.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45.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4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1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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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1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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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2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9300.89元、违约金22431.34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9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M某某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0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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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0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5090.88元、违约金29641.2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97元,原告负担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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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2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1,057.71元、违约金20,664.0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9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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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9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T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6419.86元、违约金23788.55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7.5元,由原告H某某、T某某负担115.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6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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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6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7784.96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0026.04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5.2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6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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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6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1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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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1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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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6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7855.76元及违约金19985.4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9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6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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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6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7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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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7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8048.88元、违约金20041.78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6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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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9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2235.77元、违约金20896.4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1元,原告负担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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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6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8382.48元、违约金30304.6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4.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9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2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2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2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5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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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5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2610.46元、违约金16062.7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原告负担1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9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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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9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5948.94元、违约金18417.9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原告负担1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1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3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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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3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0586.49元、违约金22592.1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80.09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65.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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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9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0376.46元及违约金20510.3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12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9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107,254.3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186,246.62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1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191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1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4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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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4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6680.04元、违约金 14071.1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原告负担7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8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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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8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65591.21元、违约金13399.9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8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97.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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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2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8559.69元、违约金22171.5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43.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5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5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3490.41元及违约金21164.54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M某某负担16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1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4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4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3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29530.83元、违约金26462.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原告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9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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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69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慧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91,616.1元及利息(以1,291,61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天津慧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履行后,天津慧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二、驳回原告天津慧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6.5元,由第三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7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5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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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5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9689.73元、违约金28425.4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原告Z某某负担6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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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7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5,131.08元、违约金21,477.6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3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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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63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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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7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5,923.52元、违约金21,651.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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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3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3963.53元、违约金19196.21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138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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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3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7439.85元、违约金19906.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原告负担1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61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11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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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61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4957.08元、违约金19399.1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6.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7.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9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9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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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9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85512.38元、违约金17480.3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0元,原告负担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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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9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7736.72元及违约金22014.2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131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6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7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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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7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88864.55元、违约金16864.7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4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6.4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6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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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7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7,624.61元、违约金21,987.0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5元,由原告负担154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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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3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2863.23元、违约金21025.8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9元,原告负担1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5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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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5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9279.68元、违约金28342.0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原告L某某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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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3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9713.56元、违约金16285.0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原告负担1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3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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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3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6707.61元、违约金36261.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80元,原告负担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6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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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6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7934.69元、违约金19921.1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Z某某负担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3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3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8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8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4042.33元、违约金23298.1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63.8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1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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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1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37341.44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716.15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4.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3.9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1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1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0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8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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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8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12073.16元、违约金22895.90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1.5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S某某负担15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4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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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4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9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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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9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3774.26元、违约金164334.3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61元,原告负担1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6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8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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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8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0448.07元、违约金 20520.9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5元,由原告负担61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6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6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9495.36元、违约金16806.83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J某某负担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1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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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1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3736元、违约金29355.7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原告负担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9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5096.62元及违约金23459.47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M某某负担166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73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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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7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6137.18元、违约金168076.2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81.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7元,原告负担17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2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9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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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9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8266.15元、违约金18623.72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原告C某某负担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9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4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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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4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8490.18元、违约金22157.3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9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4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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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3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6227.64元、违约金19679.25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4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00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5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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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55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1743.72元、违约金12416.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2元,原告负担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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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6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4326.34元及违约金19270.3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J某某负担14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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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9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28947.35元及违约金26343.2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16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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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7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113,528.22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197,141.2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8.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5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7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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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7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7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0,634.71元、违约金20,570.3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负担136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3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2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5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5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5746.92元、违约金21510.22元;二、驳回原告R某某、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R某某、Y某某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1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1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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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2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盘踞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6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6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06626.68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5156.76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75.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3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3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8319.86元及违约金30291.90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J某某负担194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19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1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S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39310.64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1912.3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67.5元,由原告Z某某、S某某负担71.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99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9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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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9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8840.2元、违约金20192.4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原告负担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45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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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智东云已付房款利息109145.06元;二、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智东云逾期交房违约金189529.9元;三、驳回原告智东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4.5元,由原告智东云负担248.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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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0616.8元、违约金28727.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2.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5.1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7.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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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3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107688.02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185684.0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07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0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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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0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2025.39元、违约金177166.6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6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44元,原告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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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8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4802.61元、违约金19378.22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4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79.0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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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3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4791.85元、违约金21408.3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2元,原告负担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7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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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2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6100.65元、违约金21669.3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70.68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20.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8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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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9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7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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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7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00334.52元、违约金20067.75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G某某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0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1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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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1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8730.1元、违约金2016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9元,原告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8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1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4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3036.69元、违约金14929.14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S某某负担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2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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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4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原告S某某、D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70003.56元、违约金14309.15元;二、驳回二原告S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9.2元,由原告S某某、D某某负担123.89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6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3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9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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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9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95115.16元、违约金19425.71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45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4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7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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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7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11234.85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2780.82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0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5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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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8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已付房款利息126290.38元;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7345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5.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23.3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6 | 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3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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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73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4.8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天津融创沅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3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6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