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5MJUY2X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2012(天津市铠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7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MA05MJUY2X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伯宏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09日 - 2047年01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2012(天津市铠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7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孙卫 |
董事 |
杨雨溪 |
董事 |
林伯宏 |
经理,董事长 |
林彬煌 |
监事 |
柯俊斌 |
董事 |
王婷婷 |
董事 |
陈耀煌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700万人民币 | 147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700万人民币 | 147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灏泽置业有限公司 | 15300万人民币 | 153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灏泽置业有限公司 | 15300万人民币 | 153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证[2017]第S26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4 |
结束日期 | 2025-11-04 |
内容 | 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1024091527494999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4 |
结束日期 | 2025-11-0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5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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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5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042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70429.0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1070429.05元范围内对新建悦府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7元,由原告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元,由被告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3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2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5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5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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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5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918388.95元及逾期利息(以491838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2元,由原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1元,由被告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99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民终12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6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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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6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499,034.1元及利息损失(分别以10,602,30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5日止,以24,287,761.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11,272.2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标准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91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9,192元,由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805元,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2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