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705MT4J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0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MA0705MT4J | 登记机关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臧占坡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13日 - 2050年04月1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01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6)
史明晓 |
董事 |
崔岑 |
董事长 |
张利宝 |
董事 |
徐亚军 |
监事 |
臧占坡 |
经理 |
臧群星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梁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梁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葡萄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葡萄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开发建验证0044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津滨开(挂)2019-5-A地块项目一期a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经开建管消验字[2024]第00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开(挂)2019-5-A地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79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6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90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92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91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7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2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0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9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8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3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4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7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5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189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110081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开发建验证0103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津滨开(挂)2019-5-B地块项目一期a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经开建管消验字[2023]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津滨开(挂)2019-5-B地块项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节水许可经开区﹝2023﹞009号(新增)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1 |
结束日期 | 2023-12-31 |
内容 | 核定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开(挂)2019-5-B)2023年用水指标996立方米,许可有效期为2023年09月起至2023年12月止。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节水许可经开区﹝2023﹞008号(新增)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1 |
结束日期 | 2023-12-31 |
内容 | 核定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开(挂)2019-5-A)2023年用水指标996立方米,许可有效期为2023年09月起至2023年12月止。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6120945202350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您(贵单位)于2023年06月13日,就津滨开(挂)2019-5号地块B地块向本机关提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6120946122355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您(贵单位)于2023年06月13日,就津滨开(挂)2019-5号地块A地块向本机关提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3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紫宸雅苑7号楼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海建房证[2020]第BH29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1 |
结束日期 | 2025-08-10 |
内容 | 您(贵单位)于2022/08/04,就资质核定(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4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紫宸雅苑6号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3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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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3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鑫逾期交房违约金11985元;二、驳回高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高鑫负担4.5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1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8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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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8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078.21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Z某某负担97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1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41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803.44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L某某负担45.5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2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7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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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57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455元;二、驳回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0元,由J某某负担59.5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20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8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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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8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712元;二、驳回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J某某负担67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7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9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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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9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604.62元;二、驳回P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52.5元,被告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8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1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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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1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810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0元,由L某某负担4.5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7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7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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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7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972.42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3元,被告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4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2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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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2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575.9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89.5元,被告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9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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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9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706.35元;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由X某某负担72.5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5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3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5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3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786.39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L某某负担46.5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2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42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K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859.10元;二、驳回K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K某某负担46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2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80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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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8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Q某某期交房违约金15375.82元; 二、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被告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1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5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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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5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664.77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3.5元,被告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0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30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210.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被告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7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3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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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3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823.06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L某某负担15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6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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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6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F某某、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451.43元;二、驳回F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F某某、F某某负担38.5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1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5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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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5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183.64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元,由L某某负担97.5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1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9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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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9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790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Z某某负担14.5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7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27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790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由Z某某负担8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4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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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4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董朋立逾期交房违约金28087.34元;二、驳回董朋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董朋立负担19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14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2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32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郅明选逾期交房违约金18240元;二、驳回郅明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郅明选负担69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5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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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5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161.8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由L某某负担74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2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3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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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3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62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0元,由L某某负担7.5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1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5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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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5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674.02元;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C某某负担1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5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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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35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047.85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由W某某负担69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2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0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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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0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9,964.5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L某某负担4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2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0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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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0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420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由W某某负担14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1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7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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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47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543元;二、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50元,由D某某负担87.50元、天津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3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1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