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1MA06F3Q590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A区-704集中办公区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1MA06F3Q59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9月19日 |
| 法定代表人 | 田雪冬 | 营业期限 | 2018年09月19日 - 2048年09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A区-704集中办公区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田雪冬 |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天津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716175643828264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07-17 |
| 结束日期 | 2026-11-29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710115306717806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07-14 |
| 结束日期 | 2026-11-29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05执1063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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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05执106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05民初88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7执916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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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7执91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装签证费799,2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2月18日起以799,2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5日的违约金为43,172.8元),以上暂计842,42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2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7民初3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恢1517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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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7执恢151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646090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3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834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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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执83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6,531,874.79元;二、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23年4月25日的罚息23,998,769.81元、复利1,832,580.26元及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136,531,874.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四、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桥北新区的不动产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号:津(2021)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30029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初1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308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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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7执308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7民初42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313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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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7执31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7民初11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23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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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7执2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3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9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