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1MA06F3Q590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滨水东路13号蓝光雍锦湾13号楼及配建4-10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1MA06F3Q59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9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田雪冬 | 营业期限 | 2018年09月19日 - 2048年09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滨水东路13号蓝光雍锦湾13号楼及配建4-102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田雪冬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1116154636136629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29 |
结束日期 | 2026-11-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申请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7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60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9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8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1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4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5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6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8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2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8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1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39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1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5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0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6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4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3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3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9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7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6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2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1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4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市场监管宁特准字[2023]第1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3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2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5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8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19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7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60008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0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60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7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60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6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8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4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9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3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8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5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60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8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8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03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85-60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59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3060012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宁河23001-蓝光雍锦湾(1-16)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许交付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宁河建验证0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地下车库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宁河建验证0005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9#楼、10#楼、11#楼、12#楼、13#楼、14#楼、15#楼、16#楼、配建一、配建二、配建三、配建四、地下车库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10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9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15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4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16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12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9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13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14 |
序号 | 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8 |
序号 | 5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7 |
序号 | 5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2 |
序号 | 5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11 |
序号 | 5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3 |
序号 | 5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1 |
序号 | 6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5 |
序号 | 6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10 |
序号 | 6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87-200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6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00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14 |
序号 | 6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7 |
序号 | 6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12 |
序号 | 6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8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3 |
序号 | 6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00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16 |
序号 | 6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5 |
序号 | 6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8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2 |
序号 | 7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宁)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2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70006 |
序号 | 7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8 |
序号 | 7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200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15 |
序号 | 7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8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1 |
序号 | 7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6 |
序号 | 7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11 |
序号 | 7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13 |
序号 | 7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Q0199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72022070004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7-28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决定文书号 | 宁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3号 |
处罚事由 | 该小区高位水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低水位报警及远程液位显示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处罚内容 | 给予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雍锦湾项目)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消防救援支队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834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执8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6,531,874.79元;二、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23年4月25日的罚息23,998,769.81元、复利1,832,580.26元及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136,531,874.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四、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桥北新区的不动产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号:津(2021)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30029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初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313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7执31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7民初1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308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7执30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7民初4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23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7执2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2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履行兑换家电大礼包义务,大礼包具体给付形式为价值200,000元购物卡,京东、国美、苏宁购物卡自选其一;二、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200,000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4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履行兑换家电大礼包义务,大礼包具体给付形式为价值200,000元购物卡,京东、国美、苏宁购物卡自选其一;二、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82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付Y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0,872元;二、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Y某某负担637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9元,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03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S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4,907.79元;二、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S某某负担177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8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63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41,471.6元;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59.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4元,Z某某负担58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3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C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1,462.13元;二、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C某某负担152.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4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933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9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62,981.4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1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4元,C某某负担947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84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4174.08元;二、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T某某负担313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66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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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40,278.3元;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9元,Z某某负担5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07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L某某、W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51,187.71元;二、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L某某、W某某负担193.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5.5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34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C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1,432.43元;二、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C某某负担152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3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87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付Z某某、Z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4,538元;二、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8.5元,由Z某某、Z某某负担202.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元,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08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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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G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6,592元;二、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G某某负担741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8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918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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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9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付Z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1,216元;二、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934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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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9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1,306元;二、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L某某负担24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1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88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56921元;二、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L某某负担3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2元,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0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38,216.52元;二、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计1,028.5元,由L某某负担593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5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02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T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50,647.08元;二、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T某某负担234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2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917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9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H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共计47,708元;二、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计941元,由H某某负担402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9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884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8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C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34,842元;二、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由C某某负担612.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6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6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0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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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履行兑换家电大礼包义务,大礼包具体给付形式为价值60,000元购物卡,京东、国美、苏宁购物卡自选其一;二、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2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8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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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F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6969元;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5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94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26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付Q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0,169元;二、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Q某某负担566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7元,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886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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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8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3,350元;二、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L某某负担692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6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0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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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G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60,008.29元;二、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计1,059.5元,由G某某负担374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5.5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88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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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8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60,866元;二、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L某某负担886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3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0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930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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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9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54,065.9元;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8元,L某某负担7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708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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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7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付Z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0,316元;二、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Z某某负担63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2元,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7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888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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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8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Z某某将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8,720.8元;二、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5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12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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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履行兑换家电大礼包义务,大礼包具体给付形式为价值50,000元购物卡,京东、国美、苏宁购物卡自选其一;二、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1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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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39,442.58元;二、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L某某负担553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8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70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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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7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前给付Y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36301元;二、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Y某某负担57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2元,于2023年8月19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13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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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37,463元;二、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L某某负担232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5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88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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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8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C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46,702元;二、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由C某某负担602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7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93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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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9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履行兑换家电大礼包义务,大礼包具体给付形式为价值60,000元购物卡,京东、国美、苏宁购物卡自选其一;二、若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给付L某某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5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4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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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L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58,362.78元;二、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计1,552元,由L某某负担906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6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624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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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6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53,710.68元;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W某某负担832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883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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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8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W某某立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29,098元;二、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W某某立负担437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1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932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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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9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C某某截至2023年4月26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3,927.39元;二、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由C某某负担445.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6.5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55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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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5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58,920.56元;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1.5元,由W某某负担752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4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557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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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5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S某某履行兑换家电大礼包义务,大礼包具体给付形式为价值100,000元购物卡,京东、国美、苏宁购物卡自选其一;二、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3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03执2982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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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703执29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33602035】。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5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03民初4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10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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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1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前给付Z某某截至2023年3月4日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56968.9元;二、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4元,由Z某某负担846元,于2023年7月1日前履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1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470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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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4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恢932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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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恢9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支付原告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2,353,771.69元;二、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353,771.69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5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7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1696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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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16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天津鑫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6,000元;二、天津鑫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放弃上述服务费资金占用费主张;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计684.5元,由天津鑫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74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1603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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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16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68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168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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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16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7民初1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46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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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4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272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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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2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13,740.79元;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元,J某某负担6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420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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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4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前给付贾淑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8,000元;二、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本案一次性了结;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3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7执2431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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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7执24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2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7执1590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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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7执15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7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9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