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066851502F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321室-3(集中办公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066851502F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高向兰 | 营业期限 | 2013年04月15日 - 2033年04月1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5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321室-3(集中办公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相关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福英 |
监事 |
高向兰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远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万人民币 | 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822211406922206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25-08-30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2066851502F |
2 | 2019 | A级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2066851502F |
3 | 2017 | A级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2066851502F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18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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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1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美克云居(天津)云科技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464,087元及利息(以464,0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美克云居(天津)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9元,保全申请费3,139元,合计12,178元,美克云居(天津)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8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以上内容即视为已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2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95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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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9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质保金8,911,237.4元,并以8,322,168元为基数,以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以剩余质保金589,069.4元为基数,以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10元,由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233元,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担负11,6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4元,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担负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民终4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4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