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0668612417
地址:天津武清区黄庄街泉昇中学东原乡郡项目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066861241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朱春英 | 营业期限 | 2013年04月19日 - 2033年04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武清区黄庄街泉昇中学东原乡郡项目部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商品房销售代理,自有房屋出租,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及技术咨询,劳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朱春英 |
经理,执行董事 |
董瑞祺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恒伦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思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110111615258350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5-07-2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726164000671714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26 |
结束日期 | 2025-07-2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5武清地名证0017 |
许可文件名称 | 标准地名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观澜花苑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武清住证001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2 |
结束日期 | 2023-05-13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观澜花苑88号楼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武清住证0015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2 |
结束日期 | 2023-05-20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观澜花苑86号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222066861241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63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15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6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587351元及利息(以587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3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0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欠款50574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7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37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237392.6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1元,由Z某某负担3031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7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31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33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4,607,143.67元及利息(以4,607,143.6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二、驳回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309元,由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1元,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8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恢70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恢7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286665.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203.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4元,由被告天津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94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9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200,6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82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94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9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867,6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6元,减半收取6,238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98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94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9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94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9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94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9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94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9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94.91307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0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90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19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欠款31150.54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3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596639.3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6639.3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351880.9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1880.9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贴息补偿款424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3元,减半收取11861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5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2896032.1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96032.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50元,减半收取17525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55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3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90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19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欠款31150.54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359,178.75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6元,减半收取3,553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97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5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300,03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187,516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6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4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公司361759.65元;二、驳回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63元,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公司负担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00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90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03378.62元、违约金10337.9元,合计11371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0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0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梅厂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6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0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0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梅厂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6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76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7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 二、驳回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52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5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1.11517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86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8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92,800元及利息(以9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49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4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7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8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7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9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损失303593.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9元,由W某某负担3982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8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1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1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4,495.3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8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宏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5094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8元,保全费1552元,合计3750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6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7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7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204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20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206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2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8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东莞市耐锐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72,354.47元及利息(以72,354.4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5元,保全费751元,合计1,556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3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4,854.495.35元及利息(以4,854.49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18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8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36,516.80元及利息(以336,51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3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351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276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27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廊坊桓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3569.56元及利息(以103569.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元、保全费1038元,共计2224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65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134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13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80906.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204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20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207392.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豆张庄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2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163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16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工程款1294477.99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736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73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损失176,719.2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W某某负担3,483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7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72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72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7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6520.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8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11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1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永升东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711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71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2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17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1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8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京0113执5628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京0113执562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双合盛兴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200 000元及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3民初7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2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62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执行款合计203677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0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60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经济损失。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7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58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58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77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542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54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699546.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577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57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336516.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21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62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6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80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68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4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4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