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0668612417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里路101-5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066861241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19日 |
| 法定代表人 | 朱春英 | 营业期限 | 2013年04月19日 - 2033年04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里路101-5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商品房销售代理,自有房屋出租,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及技术咨询,劳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朱春英 |
| 经理,执行董事 |
| 董瑞祺 |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北京思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北京恒伦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北京鼎城炬文化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 天津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724085326324906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07-24 |
| 结束日期 | 2028-07-24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下)许变准字(2025)第(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4-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8 | A级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911202220668612417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津0114执恢31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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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津0114执恢31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4,607,143.67元及利息(以4,607,143.6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二、驳回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309元,由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1元,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828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3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津0114执49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6-01-12 | 2026-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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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津0114执49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执行人5395.76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8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45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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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4执945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45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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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4执945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驳回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由天津市欣百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02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63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15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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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4执863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587351元及利息(以587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3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1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0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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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4执540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欠款50574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5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7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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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4执37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237392.6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1元,由Z某某负担3031元,由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7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4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