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083005201E
地址:天津武清区高村镇王路西侧90号106-6(集中办公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083005201E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贺晓鹏 | 营业期限 | 2013年11月11日 - 2033年11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武清区高村镇王路西侧90号106-6(集中办公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贺晓鹏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龙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许变准字(2024)第(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816153511861794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8-16 |
结束日期 | 2025-08-0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804162429799606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09 |
结束日期 | 2025-08-0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2083005201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45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09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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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4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92075.3元;此案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096元,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保全费1493元,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6.5元,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6.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49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0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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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0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L某某修复费用255,132元; 二、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开具全额购房款发票并协助配合L某某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L某某名下;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4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2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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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2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冷进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冷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终4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90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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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9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由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终4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69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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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6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冷进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冷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终4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28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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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2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冷进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冷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终4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23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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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2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冷进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冷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终4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55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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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95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大良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87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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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8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255.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53元,由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53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86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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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8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乐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15,322.5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9,423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4元由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2023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7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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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45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方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10697.16元,被告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110697.16元,如被告未按照调解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2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69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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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6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违约金240975.97元(以已付房款49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2月8日开庭日止);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8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82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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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8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前给付原告北京海能汇利热能设备有限公司203500元,若被告未按约如期给付,被告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利率支付利息。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177元,由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64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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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6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410981.25元。如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加付原告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10981.25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到期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三、原告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3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245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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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24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今日家园装饰有限公司质保金706899.53元及利息(以706899.53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附期限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此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今日家园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4元,由被告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崔黄口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0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180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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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18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1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1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7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8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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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4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9391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8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6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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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9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2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536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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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4执53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78299.9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8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1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