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30034629X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102室-22(集中办公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30034629XB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4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曹金花 | 营业期限 | 2014年04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102室-22(集中办公区)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尹军 |
董事 |
崔利彬 |
监事 |
曹金花 |
董事长,经理 |
李兴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摩码瀚棠置业有限公司 | 16000万人民币 | 16000万人民币 |
天津市正逸北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天津正信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天津正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29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62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联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费(含质保金)142544元;二、被告天津摩码瀚棠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610元,由被告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摩码瀚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445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44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五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修金3,929,290.95元及利息(以3,929,290.9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驳回天津五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86元,减半收取19,343元,由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068元,由天津五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445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44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五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67,461.60元及利息(以167,46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445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44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五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35,623元及利息(以135,62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45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4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工程款278,886.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6,200.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2,685.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天津摩码瀚棠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8元、保全费1,91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42元,由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摩码瀚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本判决仍需公告送达,公告费凭正规票据由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摩码瀚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7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海逸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5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融商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货款66639.19元;驳回原告天津市融商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天津市融商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由被告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王庆坨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42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4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