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XJKR14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5号楼1111室(存在多址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5XJKR1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贺晓鹏 | 营业期限 | 2017年10月31日 - 2037年10月3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07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5号楼1111室(存在多址信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屋中介服务,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恩俭 |
监事 |
贺晓鹏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816144504371297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8-16 |
结束日期 | 2025-08-0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武清区23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武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11-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交付使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10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悦府嘉苑4、10、11、19号楼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许变准字(2023)第(28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729143159325308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05 |
结束日期 | 2025-08-0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许准字(2022)第(3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34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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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3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共117388.93元及利息(以74114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天津新华联●悦府嘉苑项目售楼处薄型陶瓷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了被告津新华联●悦府嘉苑项目售楼处薄型陶瓷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工程,合同暂定价为290986.22元,双方结算金额为390845.5元,被告支付金额为273456.5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金额为117388.93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成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前给付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17388.93元,若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该笔款项,则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另行向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保全费1107元,合计2431元,由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此款于2024年7月31日前一并给付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7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19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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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1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3月9日解除;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247659元及相应利息(以2247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对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91元,由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4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61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28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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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6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盛元龙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200.13元。此款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01200.13元;被告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同时被告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盛元龙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北京盛元龙德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7元,由被告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12月31日支付给原告北京盛元龙德建材有限公司);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8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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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津市雍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5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天津市雍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全部工程款3816485.85元。若按上述期限履行,天津市雍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逾期给付利息的追偿;若逾期给付,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市雍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13344.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天津市雍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0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