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KA6N5Y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3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6KA6N5Y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3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石锁 | 营业期限 | 2019年03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7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22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3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刘玉涛 |
董事 |
孟石锁 |
经理 |
张计佑 |
董事 |
毛福昌 |
董事长 |
王李伟 |
副董事长 |
许子涛 |
董事 |
赵冠华 |
监事 |
高飞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科滨生置业有限公司 | 44370万人民币 | 4437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科滨生置业有限公司 | 44370万人民币 | 4437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2630万人民币 | 4263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2630万人民币 | 4263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卓广置业有限公司 | 30% | 300万元 |
天津津鑫置业有限公司 | 33% | 23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许变准字(2024)第(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武清区23010 |
许可文件名称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武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06-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交付使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6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集美苑3号楼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6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集美苑配建一、二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N1245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4-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42022040007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078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4-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40007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33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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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3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剩余合同款项8,622元;二、原告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3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34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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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3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38,96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集美雍阳项目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天津集美雍阳项目人防设备工程”,工程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新安路红星华府对面,施工范围:人防区给中水工程,压力排水工程,人防区平、战时通风工程,三房电工程,人防区设备安装工程。本工程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3,251,656.36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2,983,170.97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268,485.3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现该工程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2022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协议约定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376,382.35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209,708.91元,尚欠工程款1,166,673.44元未付。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7月21日支付工程款27,705.28元,2022年7月22日支付工程款50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638,968.1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成讼。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款项事实存在,但数额不认可,认为应扣除质保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一、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37,676.69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担负2,547元,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2,548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34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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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3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金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佣金39205.68元及利息(利息以39205.6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保全费412元,合计802元,由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0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04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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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0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广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2,260.12元;二、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广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2,260.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2元,由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94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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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19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268.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2元,保全费1,416元,合计3,358元,由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2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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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2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1565666.73元工程款,被告于2023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1565666.73元;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94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46元,由原告承担7223元,被告承担7223元,被告将诉讼费用于2023年10月1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0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84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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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78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铭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40000元; 二、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天津市铭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04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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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90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天津伊思达尔广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39,100元,逾期未履行,原告天津伊思达尔广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天津伊思达尔广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3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84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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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78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天津市铭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铭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1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为7887.71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集美雍阳项目提供宣传设计、推广、媒体发布等广告服务,合作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为10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广告代理工作并经验收后,被告付款,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等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广告费用、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铭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00000元;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天津市铭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19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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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71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梯安装款1,394,425.00元;并自2022年2月16日起以1,394,425.00元为基数,按日付万分之二标准支付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75元,由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78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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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7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欠原告佣金86636.62元,此款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983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3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08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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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0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徐官屯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6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88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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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48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7115.69元; 二、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以1547115.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崔黄口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46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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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徐官屯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7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0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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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28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3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