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LJQB48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财源道1号111室-15(集中办公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6LJQB48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壮丹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26日 - 2039年04月2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29515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财源道1号111室-15(集中办公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壮丹 |
经理 |
李长见 |
执行董事 |
王琪 |
监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京新城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 66053万人民币 | 66053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新城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3462万人民币 | 63462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上海中城乾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490.5万人民币 | 3490.5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上海中城乾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490.5万人民币 | 3490.5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上海中城乾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490.5万人民币 | 3490.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1226164138132761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结束日期 | 2025-08-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84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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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4执8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卓智公司天津卓智广告有限公司款项47,989.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18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029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5-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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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102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S某某与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及《悦隽央著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车位使用费94192元;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73元,由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民终9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017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5-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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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101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40,955.60元及利息(以2,840,955.6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99元,由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2元,由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8元,由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5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83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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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8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2,651.93元及相应利息(暂计)1,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武清026地块L1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由原告就被告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开发区工程名称为“武清026地块L1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2019年6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合同暂估含税总价为2,487,631.55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各项的施工义务,优质高效的完成了该项目工程施工,经最终工程核算工程造价为2,453,038.53元。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在原告的多次催告下,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尾款122,651.93元未付,故成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一、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给付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22,651.93元;二、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担负。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951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