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PMRU6H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天湖路172号102室-34(集中办公区)(存在多址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6PMRU6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6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立平 | 营业期限 | 2019年06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78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天湖路172号102室-34(集中办公区)(存在多址信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刘立平 |
经理,董事 |
周福全 |
监事 |
潘军 |
董事长 |
王志伟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00万人民币 | 3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00万人民币 | 3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78.43万人民币 | 2978.43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78.43万人民币 | 2978.4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许准字(2023)第(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4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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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4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天津鑫华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78,565.27元及利息(以78,56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1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88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26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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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8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款477,950.09元及利息(以477,950.0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9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46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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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4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天津鑫华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78,565.27元及利息(以78,56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89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26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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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8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91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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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9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162,804.2元及利息(以1,411,784.9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算,以119,174.5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算,以723,15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算,以1,908,685.4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15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52元,由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94,667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46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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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4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155,639.18元及利息(以155,63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1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1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46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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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4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永清县别古庄一诺保温材料经营部78,565.27元及利息(以78,56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元,保全费809元,合计1,695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1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15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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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1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N某某35,000元;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行为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恢133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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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恢13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款282,768.60元及逾期利息(以282,768.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驳回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1元,保全费1,934元,合计4,705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00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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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0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87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2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恢114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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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恢11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质保金126,071.40元及逾期利息(以126,071.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7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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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4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52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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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5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2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09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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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0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质保金126,071.40元及逾期利息(以126,071.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3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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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3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天津仕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8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23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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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2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8484.12元及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98484.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5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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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5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雍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66.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元、保全费1154元,由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6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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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6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花样年公司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43132.66元及利息(以43132.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花样年公司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3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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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签订的《抵付协议》和《补充协议》自2023年9月13日解除。二、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71560.2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6元,由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43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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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4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9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43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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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4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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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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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汇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二、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汇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3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3,023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4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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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江西超硕荣联环保有限公司105,902.52元及利息(以105,902.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江西超硕荣联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1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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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4576.7元及利息(以2234576.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价款2234576.7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9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51元,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1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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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鼎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南昌虎溪贸易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南昌虎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保全费1,068元,合计3,378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鼎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天津鼎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本判决仍需公告送达,公告费凭正规票据由天津鼎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1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4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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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江西龙江高科建材有限公司835,425.99元及利息(以835,425.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江西龙江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4元,减半收取6,412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52元,由江西龙江高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2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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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1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江西超硕荣联环保有限公司64108.01元及利息(以64108.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江西超硕荣联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5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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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1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天津永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2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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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4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46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42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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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94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加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7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57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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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5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款282,768.60元及逾期利息(以282,768.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驳回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1元,保全费1,934元,合计4,705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2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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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4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46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62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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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6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T某某与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花苑家园项目认购书》;二、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T某某购房款19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以上内容即视为已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7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7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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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7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4,043,559.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最终根据实际付款之日据实调整);2.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城公司”)与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公司”)签订了《天津花苑家园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城公司承包花样年公司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天和路的天津花苑家园桩基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为9,051,857.19元。合同10.1条约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成结算后,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工程结算款的3%为质保金。2019年12月6日,双方签订《<天津花苑家园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约定按2019年9月9日版设计施工图纸计量工程量,按原合同综合单价重计量后含税合同暂定总价为17,365,739元。后双方又签订《<天津花苑家园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由花样年公司承担半年期商票贴息,贴息年化利率按照相应商票金额的7%,且该部分计入合同补充工程造价。合同签订后,建城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9年9月15日,案涉桩基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已于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5月14日陆续完成各楼栋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城公司已向花样年公司递交结算申请及相关结算资料。经建城公司自行核算,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7,935,659.84元。截至目前,花样年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3,892,100.03元,尚欠付工程款4,043,559.81元。综上,就案涉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天津花苑家园项目桩基工程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7,935,659.84元,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金额为13,892,100.03元,尚欠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43,559.81元,此款于2023年10月8日给付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前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发票;如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工程款4,043,559.81元,则需向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43,559.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向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43,559.81元后,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两日内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项下对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0,5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97元,由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逾期给付工程款4,043,559.81元,则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6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38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93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7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42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94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献县裕阳建筑器材销售处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638.75元,共计100638.75元;二、驳回献县裕阳建筑器材销售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2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4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4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2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4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4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02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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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70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4710.52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9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2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6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加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0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5,597.26元及利息(以155,597.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6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加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9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2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5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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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7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加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2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38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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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3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1262.41元及利息(以7126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1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1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3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5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559591.07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3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08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0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临漳县星座装饰设计中心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全部未履行 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115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115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1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5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加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16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1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德州科盈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84458.05元及利息(以84458.0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7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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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1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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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7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7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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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7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北京龙腾汇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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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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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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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08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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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0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临漳县星座装饰设计中心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6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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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16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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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1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高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德州科盈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高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40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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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4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河市双福致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5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10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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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41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津天源国电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款160,000元及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天津天源国电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2元,由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天津花样年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5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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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5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525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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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7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6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