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7238U98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446号102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7238U98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壮丹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08日 - 2040年06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3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9月08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446号102室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要人员 (6)
| 元龙龙 |
| 董事长 |
| 壮丹 |
| 董事,经理 |
| 姚惠琴 |
| 董事 |
| 孙志国 |
| 董事 |
| 李鹏 |
| 监事 |
| 杨可 |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天津新城鸿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8000万人民币 | 78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天津中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52000万人民币 | 5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625093402193343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6-25 |
| 结束日期 | 2025-06-06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70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8-13 | 2026-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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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4执703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2580.02元及利息(以982580.0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0元,由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94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27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69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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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4执690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空置房屋物业费235,056.7元,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空置车位服务费668,475元,共计903,53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7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4民初40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497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6-06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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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4执497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3,369,871.58元;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53,369,871.58元范围内有权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天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48,183,944.85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547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2,720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930元,由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8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8,242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5,723元,由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民终8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415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4-29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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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4执415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给付原告华奕影媒(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10463.6元;驳回原告华奕影媒(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162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344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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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4执344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华鹏伟业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438530.55元及违约金(以438530.5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华鹏伟业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4元,由原告天津华鹏伟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383元,被告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200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185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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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4执185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补偿款7,000元;二、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33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85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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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4执85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卓智公司天津卓智广告有限公司款项1251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1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185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08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