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05LB3EXT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一楼11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MA05LB3EXT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齐志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5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一楼11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岳景萌 |
董事 |
张爱琼 |
监事 |
方健 |
董事 |
齐志 |
董事长,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中昂(重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91120223MA05LB3EXT |
2 | 2018 | A级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91120223MA05LB3EXT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69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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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26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申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天津中昂鸿丽花园项目车位划线及交通指示牌工程合同》项下欠付工程款280036.45元、《天津中昂鸿丽花园项目楼体标牌工程合同》项下欠付工程款200093.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0129.9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天津申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3元,由被告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8民初1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50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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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15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9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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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7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40616元及利息(以50897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04061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22元,由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3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72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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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7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恢140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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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恢14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天津市津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454元;二、如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向原告天津市津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79145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960元、保全费4580元由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天津市津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7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98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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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9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欠付补贴费用444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98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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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9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一次性支付质保金179937.85元,于2023年8月11日前支付;二、如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利息以179937.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982元、保全费1450元,由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8月11日前随质保金一并付清;四、双方就此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01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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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0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396,570.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700元,共计426,270.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47元,由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54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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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5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65720.96元及利息(以8880062.8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203834.9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62元,由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081元,由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0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7元,由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1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4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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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9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6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5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2-28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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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45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6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46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2-22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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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44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6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40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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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44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天津市津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454元;二、如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向原告天津市津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79145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960元、保全费4580元由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天津市津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7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324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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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32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盛渤洋档案整编服务中心服务费66069.17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元、保全费723元,合计1502元,由原告天津市盛渤洋档案整编服务中心负担33元,由被告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3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
省份 | 天津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1-2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