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07J9132P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商寓楼2号楼底商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MA07J9132P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朱占全 | 营业期限 | 2016年02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商寓楼2号楼底商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朱占全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50万人民币 | 22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天津市富海实业有限公司 | 750万人民币 | 7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天津市富海实业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静海建验证0005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中南君悦府一期商业四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静住建消验备复字[2023]第0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君悦府一期商业四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证[2016]第S25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24 |
结束日期 | 2025-08-2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3MA07J9132P |
2 | 2018 | A级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3MA07J9132P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07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5号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两台消防联动控制柜手动控制、自动控制均处于禁止状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处罚内容 | 给予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静海区消防救援支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07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6号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路漏水导致报警阀供水侧压力表读数为零,供水侧管路无水、稳压泵无法正常启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处罚内容 | 给予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静海区消防救援支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8 |
处罚类型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规资静海监【2022】6号 |
处罚事由 | 未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8 |
处罚类型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规资静海监【2022】10号 |
处罚事由 | 未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8 |
处罚类型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规资静海监【2022】7号 |
处罚事由 | 未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序号 | 6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8 |
处罚类型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规资静海监【2022】8号 |
处罚事由 | 未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序号 | 7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8 |
处罚类型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津规资静海监【2022】9号 |
处罚事由 | 未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恢91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恢9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沪0105执1866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05执186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05民初36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05执7161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05执716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05民初24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05执7208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05执720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05民初23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33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23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90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9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0143.3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10143.3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76000元;驳回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0元,由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由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16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21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Y某某与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赔付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关于本案延期交房及相关损失、装修延误等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物业费、取暖费由原告Y某某自行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325元,由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25元。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46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4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38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3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2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03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0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2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48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4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093.6元、背景墙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5093.6元。二、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原告Z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0元,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37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3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03执746号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603执7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03民初18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05执5181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05执518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05民初12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8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L某某税费21386.84元。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8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70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7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前(含当日)向原告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81925.3元及利息(以249295.13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805元、保全费1957元由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5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0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02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8执40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2民终6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93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9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6213.17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08917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2月25日,以人民币666213.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8元、保全费4127元,由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8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0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46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4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用180718.9元及利息损失(以126271.84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率上限为3.8%,计算至2022年5月29日;以180718.9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率上限为3.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保全费1441元,由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6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4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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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6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1752.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58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32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3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3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4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72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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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7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租房费用10000元、供暖费2938元、物业费4613.76元,共计17551.7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30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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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43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天津浩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保证金共计15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元,由天津浩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元,由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7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05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8执40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2民终5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05执4730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05执473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05民初1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05执4035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05执403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05民初2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317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8执31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08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8执40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2民终6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02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0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租房及供暖损失费用共计32991.33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9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85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8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8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55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5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4000元,原告天津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52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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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5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沧州君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54000元,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38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3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静海区隆杰五金经营部票据款311498.85元,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票据款111498.85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073元,原告天津静海区隆杰五金经营部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4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12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1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18710.93元;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1818710.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8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29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2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兴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38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8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被告天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8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38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3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4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16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1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69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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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6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3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71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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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7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前(含当日)向原告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359815.47元及利息(以221280.13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708元、保全费3327元由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5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70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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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7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前(含当日)向原告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013334.91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991元、保全费4611元由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5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11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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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41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浩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2427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7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2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