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21627575A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1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21627575A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0年02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田汇彩 | 营业期限 | 2000年02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企业地址 | 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11号 | ||
经营范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水暖器材、办公用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房产信息咨询;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宋瑞萍 |
监事 |
田汇彩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宋瑞萍 | 13432万人民币 | 1343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北众诚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9568万人民币 | 9568万人民币 |
韩杏军 | - | - |
分支机构 (5)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 孙根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曲周县分公司 | 张继堂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灵寿县分公司 | 李小楠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砼搅拌站 | 韩杏军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李磊 |
企业对外关系 (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石家庄鹿泉区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石家庄德诚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24万元 |
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石家庄市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70% | 70万元 |
石家庄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二级 | 冀建房开石字第08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9-02-03 | - 2022-02-02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130100721627575A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702执1222号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8-07 | 2025-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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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702执12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塔坛支行涉案借款本金396300000元,及截至2025年2月16日的利息101492430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按年利率6.6%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9%计算); 二、被告H某某、T某某、Y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塔坛支行对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鹿泉市获鹿镇六街房屋【产权证号:鹿房权证获鹿字第0150000675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鹿国用(2010)第02-2136号】,位于获鹿镇东土门、西土门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鹿国用(2010)第02-213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762.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5762.15元,由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Y某某、H某某负担,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0702民初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702执1079号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7-18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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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702执10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借款本金316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5年2月16日的利息12023484元;自2025年2月17日起,以316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17.82%的罚息利率支付罚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25年2月17日起以利息12023484元为基数,按照年17.82%的罚息利率支付复利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H某某、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鹿泉市获鹿镇六街[产权证号:鹿房权证获鹿字第0150000675号、鹿国用(2010)第02-2136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917.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H某某、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0702民初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702执1227号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8-08 | 2025-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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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702执12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塔坛支行借款本金23600000元及截至2025年2月16日的利息10459248元,共计34059248元,并支付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23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82%计算,复利以 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7.82%计算; 二、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诚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Y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塔坛支行对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鹿泉市获鹿镇六街【产权证号:鹿房权证获鹿字第0150000675号、鹿国用(2010)第02-2136号】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96.2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诚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Y某某、H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0702民初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133执1067号 | 赵县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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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3执10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县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0125元并给付原告赵县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37739.6元,合计52786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此后的利息以490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县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元,由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89元,由原告赵县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元。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3民初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02执恢191号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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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2执恢1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9)长民初字第226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2执1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88595.92 | None |
2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4 | 增值税 | 1088595.92 | None |
3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4 | 印花税 | 1088595.92 | None |
4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4 | 教育费附加 | 1088595.92 | None |
5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4 | 地方教育附加 | 1088595.92 | None |
6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88595.92 | None |
7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6155.42 | 3197.83 |
8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3 | 教育费附加 | 39233.15 | 4796.75 |
9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土地增值税 | 601840.12 | 106594.5 |
10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03115.6 | 28004.0 |
11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印花税 | 6785.45 | 11192.42 |
12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1438.46 | 11192.42 |
13 |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增值税 | 1287542.3 | 159891.7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02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