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76171712X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76171712X | 登记机关 |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5年04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兰锁 | 营业期限 | 2005年04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15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租赁,物业服务,房屋中介服务(置业担保和资产评估除外)。(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
主要人员 (2)
岳素杰 |
监事 |
王兰锁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王兰锁 | 450万人民币 | 4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岳泰杰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王兰锁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5执3193号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4-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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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5执31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 《内部建售协议》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定金491259.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损失(以245629.8 元为本金,自 2020年 12 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8. 11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1日签订的《内部建售协议书》,虽然在签订案涉项目时正德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预售许可手续,但签订案涉《内部建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正德房地产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承认案涉项目为政府解遗项目,现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应视为该项目手续已经完备,《内部建售协议书》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德房地产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Y某某向正德房地产公司交纳的245629.8元是否为定金的问题,原审已认定Y某某分三次向正德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245629.8元的事实,该款项按照《内部建售协议书》约定应认定为购房款,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性质为定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关于Y某某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正德房地产公司主张Y某某的实际损失仅有购房款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Y某某主张其损失为购房款及正德房地产一房二卖的差价款。Y某某与正德房地产公司签订《内部建售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价款为409383元。2020年12月15日正德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W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将案涉房屋以1450000元出售给案外人W某某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正德房地产公司两次出售案涉房屋的差价款为1040617元,其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守约方Y某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正德房地产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专业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到若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包括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在再次出售案涉房屋时,对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应当知悉,因此案涉房屋的差价损失属于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考虑到Y某某并未支付全款,其支付的购房款约占总房款的60%,本院酌定正德房地产公司应赔偿Y某某案涉房屋差价损失的60%,即624370.2元(1040617*60%=624370.2)。因此,正德房地产公司应退还Y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45629.8元,并赔偿Y某某案涉房屋差价损失624370.2元。关于正德房地产公司主张诉讼费应当按照支持Y某某诉讼请求的比例予以分担的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在Y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的情况下,应和正德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一审判决欠妥,二审予以纠正。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冀0105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原告Y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 《内部建售协议》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冀0105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返还Y某某购房款245629.8元并赔偿Y某某损失624370.2元。 四、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8.11元,由Y某某承担2620元,由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68.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6.22 元,由Y某某承担5240元,由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36.2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民终15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5年04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