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76810865X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01号一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376810865X1 | 登记机关 |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4年09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米振海 | 营业期限 | 2004年09月14日 - 2034年09月1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566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07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01号一层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2)
米振海 |
经理,执行董事 |
米甲甲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北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660万人民币 | 7566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75660万人民币 | 756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30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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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3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三】第【1006】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赔偿款1492703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过渡费14788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1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5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16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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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1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一】第【0418】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房屋赔偿款1474336.3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过渡费122911.25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4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19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11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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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1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292号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 解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编号为75222016000035《个人贷款合同》; 三、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首付款9036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9036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已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181176.95元; 五、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违约金17936.04元; 六、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扣除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最终核算数额为准; 七、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9元、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95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15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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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1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四】第【华油015】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海房屋赔偿款1607784.64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86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10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00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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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0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华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51463694086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0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8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9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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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索菲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114821658215)金额20770元及利息(以2077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1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79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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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7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勇度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用195000元及违约金(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勇度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元; 三、 驳回原告石家庄勇度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1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5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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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5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费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6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4959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83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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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8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协议》;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车位使用费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9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97.5元,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9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4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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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5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292号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 解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编号为75222016000035《个人贷款合同》; 三、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首付款9036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9036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已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181176.95元; 五、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违约金17936.04元; 六、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扣除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最终核算数额为准; 七、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9元、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95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87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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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8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Y某某过渡费149598.75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65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734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Y某某过渡费149598.75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65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73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6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91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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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9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原告上海劲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3日签订的《恒润项目城市展厅续租合同》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 二、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劲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8日房屋租金1188666.6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866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上海劲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5元,由原告上海劲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431元,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4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4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1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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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Q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四】第【0991】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房屋赔偿款1520630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过渡费106471.97元; 四、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30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70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4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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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四】第【1312】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房屋赔偿款1592547.88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过渡费135842.5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4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8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2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2执3762号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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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2执37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的过渡费413670元、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过渡费620505元、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的过渡费723922.5元;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置时止的过渡费按每年827340元计算。 二、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的违约金297252.92元。 三、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283元,减半收取7641.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的过渡费413670元、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过渡费620505元、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的过渡费723922.5元;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置时止的过渡费按每年827340元计算。 二、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的违约金297252.92元。 三、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283元,减半收取7641.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2民初6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15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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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1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R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1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四】第【0853】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房屋赔偿款1630525.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过渡费137801.48元; 四、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1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358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33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0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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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四】第【0382】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房屋赔偿款164409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过渡费125766.82元; 四、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6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2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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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4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二】第【0571】号)及2011年11月13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房屋赔偿款1616969.73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过渡费152743.52;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1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75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2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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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三】第【0255】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赔偿款1514337.38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过渡费127371.36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8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13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0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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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B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三】第【0379】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房屋赔偿款1535839.1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过渡费119341.12元; 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16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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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1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四】第【1031】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赔偿款1507482.0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过渡费133631.5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0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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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三】第【1367】号)、《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及《》;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房屋赔偿款164409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Y某某购买地下室款项32794元; 四、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过渡费171247.89元; 五、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5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771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3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1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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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一】第【0556】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赔偿款1628042.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过渡费113493.24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0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9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4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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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三】第【0690】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房屋赔偿款1515723.2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过渡费133822.64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4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6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90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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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99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一】第【1123】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房屋赔偿款160058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过渡费137679.95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4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319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18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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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1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2022)冀0104民初20104号民事调解书中“河北恒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5230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01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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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59392.6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1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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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8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安置补助费82546.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L某某271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8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1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7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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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Q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四】第【0991】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房屋赔偿款1520630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过渡费106471.97元; 四、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30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70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8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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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79669.35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893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7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9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四】第【1312】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房屋赔偿款1592547.88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过渡费135842.5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4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8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2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73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7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侯二会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17431.35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2649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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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三】第【0690】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房屋赔偿款1515723.2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过渡费133822.64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4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6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0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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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一】第【1123】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房屋赔偿款160058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过渡费137679.95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4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319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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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四】第【1031】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赔偿款1507482.0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过渡费133631.5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2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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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4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二】第【0571】号)及2011年11月13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房屋赔偿款1616969.73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过渡费152743.52;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1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75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0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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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中“(2022)冀0104民初15189号”补正为“(2022)冀0104民初15183号”。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2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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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四】第【0382】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房屋赔偿款164409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过渡费125766.82元; 四、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6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9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9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X某某、Z某某、Z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99453.69元;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8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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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R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1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四】第【0853】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房屋赔偿款1630525.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过渡费137801.48元; 四、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1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358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33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8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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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H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49924.5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三】第【0255】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赔偿款1514337.38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过渡费127371.36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8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13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9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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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X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43990.09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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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G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38504.71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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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C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67952.76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1499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8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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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45141.56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203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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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Y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76591.67元;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7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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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一】第【0556】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赔偿款1628042.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过渡费113493.24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0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9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8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9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J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72557.5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751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231226.18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9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9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B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S某某拆--协【三】第【0379】号)及《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房屋赔偿款1535839.12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过渡费119341.12元; 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9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9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17871.83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2657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3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0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P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49153.58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1029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1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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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J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29462.61元;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1444.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9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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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C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47578.26元;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2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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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37910.68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1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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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0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Y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16172.13元;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1.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0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0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郝书惊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61948.58元;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1769.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8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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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M某某支付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5日的安置补助费93624.83元。 案件诉讼费用为228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98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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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9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51186.09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00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0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石建拆--协【三】第【1367】号)、《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及《》;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房屋赔偿款1644095元; 三、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Y某某购买地下室款项32794元; 四、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过渡费171247.89元; 五、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5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771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3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28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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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2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77120元及利息(利息以277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14元,保全费2029元,共计494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8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7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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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3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侯二会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17431.35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2649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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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3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79669.35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893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25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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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2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恒大中央广场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0169); 二、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购房款1282915元; 三、 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2元,减半收取计9006元,由原告J某某承担113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871元。 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恒大中央广场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0169); 二、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232915元; 三、 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2元,减半收取计9006元,由原告J某某承担144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564元。 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恒大中央广场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0169); 二、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购房款1232915元; 三、 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2元,减半收取计9006元,由原告J某某承担144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56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512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9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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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3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59392.6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9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3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45141.56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203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8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3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17871.83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2657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3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G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38504.71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8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3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X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43990.09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8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3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C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67952.76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1499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9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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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3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的安置补助费151186.09元; 二、 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用为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20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40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4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中“(2022)冀0104民初15189号”补正为“(2022)冀0104民初15183号”。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8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3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M某某支付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5日的安置补助费93624.83元。 案件诉讼费用为228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519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883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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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88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恒润·时代广场购房协议》;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4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及损失300000元整; 三、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298元,调解减半收取4149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7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10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1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安置补助费95548.6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8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09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0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安置补助费92314.91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8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364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4-08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36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H某某起购房款355006元及利息(利息以355006元为基数,自2021年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11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40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4-25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40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房屋损失费、渡费合计2302908.9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8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9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456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45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性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本金182717元,并支付利息71510元共计254227元,若被告未按期支付,则支付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X某某)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277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3-14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27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D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9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和2011年11月13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1649836.4元及过渡费85124.27元,合计1734960.67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1元,减半收取11941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03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238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4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732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73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967.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按年利率0.35%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一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5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701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70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6885元,由Y某某负担3333元、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5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民终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700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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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70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4995元,由S某某负担2880元、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15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民终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700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70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5521元,由L某某负担4120元、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40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民终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701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70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0元均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民终2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69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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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69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442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民终3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699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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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69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2599元,由H某某负担2147元、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5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99.00元,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701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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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70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5521元,由C某某、L某某负担4120元、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40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700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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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70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0115元,由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30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453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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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45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6月17日的过渡费2401610元。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过渡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每次72048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07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13元,出上诉人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民终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384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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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38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诉讼费用为23969元,减半收取1198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93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9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9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384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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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38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631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58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9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384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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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38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3881元,减半收取11941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03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238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4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384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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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38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722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11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9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384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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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38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11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08 | 印花税 | 227.89 | 0.0 |
2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08 | 印花税 | 5000.0 | 0.0 |
3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08 | 印花税 | 58722.1 | 0.0 |
4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7-21 | 印花税 | 58722.1 | 58722.1 |
5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7-21 | 印花税 | 227.89 | 227.89 |
6 |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7-21 | 印花税 | 5000.0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566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4年09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