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1674189233D
地址:平山县温塘镇石闫路北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1674189233D | 登记机关 | 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9年07月01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朝磊 | 营业期限 | 2009年07月01日 - 2029年06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 企业地址 | 平山县温塘镇石闫路北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中介代理,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吕瑞丽 |
| 监事 |
| 张朝磊 |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8)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刘春法 | - | - | |
| 自然人股东 | 吕瑞丽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 周艳肖 | - | - | |
| 自然人股东 | 张朝磊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 李颜辉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121执623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5-06-17 | 2025-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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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0121执62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32090.61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900元,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2元。 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21民初26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483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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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48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6414.65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元、公告费460元,共计783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21民初15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481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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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48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3124.62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460元,共计966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21民初15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482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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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48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1539.94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元、公告费460元,共计917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21民初15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646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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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64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748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21民初21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299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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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29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G某某迟延交房违约金7282.71元、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15284.7元,共计22567.41元(给付方式为: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6770.22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6770.22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9026.97元); 二、 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G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 原告G某某不再要求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 四、 如果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则第三项无效,原告G某某可申请执行第一项全部未付的违约金,并且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12月21日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之日,每日按29.97元计算的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21民初10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303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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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30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4661.1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6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21民初10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301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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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30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迟延交房违约金9459.99元、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18145.8元,共计27605.79元(给付方式为: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7381.74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7381.74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12842.31元); 二、 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L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 原告L某某不再要求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 四、 如果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则第三项无效,原告L某某可申请执行第一项全部未付的违约金,并且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12月21日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之日,每日按35.58元计算的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21民初10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302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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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30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4892.9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32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21民初10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21执300号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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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121执30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817.9元; 二、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3386.4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21民初13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9 | 增值税 | 642094.4 | 0.0 |
| 2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2104.72 | 0.0 |
| 3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9 | 土地增值税 | 665499.51 | 0.0 |
| 4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9 | 教育费附加 | 19262.83 | 0.0 |
| 5 | 河北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9 | 地方教育附加 | 12841.8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7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