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2MA0DPUN54F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红旗大街石家庄碧桂园钻石郡18-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2MA0DPUN54F | 登记机关 |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6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军力 | 营业期限 | 2019年06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26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红旗大街石家庄碧桂园钻石郡18-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家具、家用电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孟军力 |
经理 |
张彪 |
监事 |
李晓明 |
董事长 |
焦建津 |
董事 |
王哲溪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北碧桂园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 1020万人民币 | 102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980万人民币 | 98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132执582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5-03-11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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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132执5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350717元及利息(利息以35071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0元,保全费2274元,合计5554元,由被告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2民初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1053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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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10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借款本金424,484.7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2月12日的利息22,435.75元,罚息956.23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3年12月13日起以424,484.73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标准(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实际承担范围内向被告H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3元,由被告H某某、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2民初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1051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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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10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借款本金547894.7元及到2023年12月12日的利息35226.44元,罚息2442.6元,共计585563.74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3年12月13日起以547894.7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标准(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8元,保全费3448元,合计8286元,由被告Z某某、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2民初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105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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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10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借款本金760251.6元及到2024年2月6日的利息59008.43元、罚息3885.39元,共计823145.42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4年2月7日起以760251.6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标准(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6元,保全费4636元,合计10662元,由被告L某某、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2民初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1052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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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10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借款本金606934.39元及到2023年12月12日的利息47479.93元、罚息3168.56元,共计657582.88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3年12月13日起以606934.39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标准(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8元,保全费3808元,合计9006元,由被告L某某、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2民初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24 | 增值税 | 5368647.83 | 0.0 |
2 | 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24 | 企业所得税 | 2537060.5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6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