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568948996N
地址:唐山路北区建华东道锦绣苑底商101-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568948996N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2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邢宝海 | 营业期限 | 2011年02月1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10日 |
企业地址 | 唐山路北区建华东道锦绣苑底商101-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资质后凭资质经营) |
主要人员 (2)
夏建忠 |
监事 |
邢宝海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4560万人民币 | 456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4560万人民币 | 45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唐字第68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11-18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302000172408141109000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130200017240814110900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1302000172306271109000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200568948996N |
2 | 2019 | A级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200568948996N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0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0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票面款项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天津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1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1786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06执17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九州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为*-*-*-*21053193863636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九州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为*-*-*-*21053193863636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7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1787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06执17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腾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为*-*-*-*2105319386364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21979.28元及利息(以票据款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9.79元,由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8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鲁0591执1617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鲁0591执161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锡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区铝钢经销总汇连带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营区铝钢经销总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计2940.5元,保全费2047元,由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锡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91民初1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13执7535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13执75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执行人民币10361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3民初6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2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