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MA0907EX3L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南北街商业4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MA0907EX3L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8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周宏贵 | 营业期限 | 2017年08月28日 - 2037年08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09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南北街商业40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此四项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资质后方可经营);钢材、建材、电线、电缆、五金产品、通用及专用设备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周宏贵 |
| 执行董事 |
| 陈昌健 |
| 经理 |
| 陶琴锁 |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9900万人民币 | 9900万人民币 |
| 周宏贵 | - | - | |
| 陈昌健 | - | - | |
| 陶琴锁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唐山当代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 | 4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3-07-12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0521执1085号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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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521执108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5执他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303执617号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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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303执61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W某某债权转让款471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不超过10000元;超出部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上述协议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元,财产保全费492元,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3年3月2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W某某债权转让款471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不超过10000元;超出部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上述协议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元,财产保全费492元,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3年3月2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302民初33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303执616号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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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303执61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人民币8485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302民初33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303执615号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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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303执61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人民币4714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302民初33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302执177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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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302执17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债权转让款150852元; 二、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852元为基数,以32000元为限,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超过部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诉讼保全费1279元,合计4619元,由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302民初103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302执175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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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302执17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债权转让款216849元; 二、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6849元为基数,以46000元为限,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超过部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8元、诉讼保全费1612元,合计6190元,由被告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302民初103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北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列入时间 | 2023-07-06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北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列入时间 | 2023-11-10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 序号 | 3 |
| 企业名称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北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列入时间 | 2024-07-08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 序号 | 4 |
| 企业名称 | 唐山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北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列入时间 | 2025-07-08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8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