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2MA0EHGL34J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紫峰坨村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2MA0EHGL34J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军力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25日 - 2069年12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818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紫峰坨村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刘新华 |
监事 |
孟军力 |
董事长 |
王福生 |
董事 |
董志强 |
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秦皇岛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碧桂园广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818.1818万人民币 | 818.181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企变字20240803015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秦皇岛市海港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4 |
结束日期 | 2069-12-24 |
内容 | 企业变更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秦建消验字﹝2024﹞第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汤河福郡(一期)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秦交决定书﹝2023﹞G000002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4 |
结束日期 | 2026-12-13 |
内容 | 穿越公路埋设管道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130302202309280102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海港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8 |
结束日期 | 2025-08-30 |
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审批QY2023-142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秦皇岛市海港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立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130302202353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海港区区资源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4 |
结束日期 | 2024-02-23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秦字第9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1-16 |
结束日期 | 2026-01-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重新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4 | A级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302MA0EHGL34J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2463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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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24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房屋及车位违约金8013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3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2339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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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23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6978.6元,车库违约金431.2元,合计7409.8元。给付方式为:1.可抵顶物业费,年交物业费应为3180.48元,该款可抵顶28个月,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7年8月3日止。2.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全部抵顶物业费,原告可就未能抵顶物业费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S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74元(已交纳);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5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2340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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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23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7442.62元。给付方式为:1.可抵顶物业费,年交物业费应为2220.48元,该款可抵顶40个月,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8年8月5日止。2.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全部抵顶物业费,原告可就未能抵顶物业费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M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65元(已交纳);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5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2337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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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23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7254.89元。给付方式为:1.可抵顶物业费,年交物业费应为2220.48元,该款可抵顶39个月,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8年7月6日止。2.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全部抵顶物业费,原告可就未能抵顶物业费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Z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69元(已交纳);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5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2341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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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23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9224.22元,逾期交付车库违约金432.2元,合计9655.42元。给付方式为:1.可抵顶物业费,年交物业费应为3589.68元,该款可抵顶32个月,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7年12月11日止。2.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全部抵顶物业费,原告可就未能抵顶物业费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G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417元(已交纳);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5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2336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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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23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6253.37元,逾期交付车库违约金316.8元,以上共计6570.17元。给付方式为:1.可抵顶物业费,年交物业费应为3180.48元,该款可抵顶25个月,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2.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全部抵顶物业费,原告可就未能抵顶物业费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C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83元(已交纳);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5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2338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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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23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6961.03元,逾期交付车库违约金431.2元,以上共计7392.23元。给付方式为:1.可抵顶物业费,年交物业费应为3180.48元,该款可抵顶28个月,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7年8月1日止。2.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全部抵顶物业费,原告可就未能抵顶物业费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L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78元(已交纳);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5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1886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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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18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4819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原告Z某某负担478元(已预交),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3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1859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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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18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849.4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5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1862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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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18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车位违约金6312.51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5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1863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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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18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056.3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5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1860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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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18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车位违约金2566.3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5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1864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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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18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车位违约金9816.2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5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302执1861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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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302执18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041.8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皇岛福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302民初15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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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1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2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