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0MA0DK20J90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75-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MA0DK20J90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魏爱霞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16日 - 2039年05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5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75-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从秀 |
监事 |
魏爱霞 |
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邯字第17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12-23 |
结束日期 | 2025-12-22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1-26 |
处罚类型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 |
决定文书号 | 冀邯(消)行罚决字(2022)0001号 |
处罚事由 | 2021年11月3日,我支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邯郸铂悦山售楼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邯郸铂悦山售楼处一层洽谈区西侧立柱和东侧墙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共3处)箭头指示方向背向疏散出口,指示方向错误。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给予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5执5618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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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5执56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隆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福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碑店隆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商品房折抵营销款之协议书》于2023年4月24日解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山隆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8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皇岛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36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1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1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福尚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1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65781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碑店隆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36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5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时代睿点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款3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668元,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5民初3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7执1261号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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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7执12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7民初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31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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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73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康达益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864,907.62元及利息(1尾号为4743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息以421,741.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尾号为948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息以628,20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尾号为9254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息以52,6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尾号为8796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息以324,62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尾号为8798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息以437,72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92元,由天津康达益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1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99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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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9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天津康达益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4,907.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1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