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1075973384Y
地址:邯郸县南堡大街1号(紫岸小区2-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1075973384Y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8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魏爱霞 | 营业期限 | 2013年08月19日 - 2033年08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5月30日 |
企业地址 | 邯郸县南堡大街1号(紫岸小区2-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主要人员 (1)
魏爱霞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保定白沟新城珞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郑州梁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9% | 975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邯字第174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12-23 |
结束日期 | 2025-12-22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421075973384Y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恢1555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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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恢15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峰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中盛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翊飞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腾信(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8404.78元及利息(以应付未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二、保全费1070元,由北京峰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中盛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翊飞通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腾信(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北京峰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中盛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翊飞通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腾信(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2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98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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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9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天津康达益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0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55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1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421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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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4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峰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中盛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翊飞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腾信(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8404.78元及利息(以应付未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二、保全费1070元,由北京峰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中盛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翊飞通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腾信(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北京峰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中盛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翊飞通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腾信(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2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8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