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21336178152Y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南先贤村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1336178152Y | 登记机关 | 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5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军力 | 营业期限 | 2015年05月25日 - 2035年05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139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南先贤村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地下停车位租赁;以下经营范围分支经营:住宿、餐饮服务、游泳场(馆)、茶座、咖啡馆、自有房屋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孟军力 |
经理 |
王旭 |
监事 |
董祥霖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石家庄同心共享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32.0855万人民币 | 32.085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 106.9519万人民币 | 106.9519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石家庄同心共享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32.0855万人民币 | 32.085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核字20230100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项目名称:邢台碧桂园309#-316#楼及2、3区架空车库建设位置:百泉大道以南、南水北调干渠以西建设规模:119366.02平方米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核字20220104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项目名称:邢台碧桂园幼儿园建设位置:百泉大道以南、南水北调干渠以西建设规模:3290.86平方米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邢信﹞登记内变核字﹝2022﹞第47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政府 |
开始日期 | 2022-06-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有限公司办理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核字2022010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项目名称:邢台市碧桂园323-333#楼及5区、6区架空车库、配套用房建设位置:百泉大道以南、南水北调干渠以西建设规模:163258.17平方米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521336178152Y |
2 | 2019 | A级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521336178152Y |
3 | 2018 | A级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521336178152Y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2-18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2022003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伍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3292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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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32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民终155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3207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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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32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民终1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3357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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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33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民终287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3167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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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31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宏伟质量保证金24,328.85元,被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被告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宏伟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4328.85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20年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并通知案件承办人。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812011000000153,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本院二审期间,李宏伟提交证据一、2023年4月28日邢台碧桂园项目总经理董祥霖与李宏伟的电话录音;二、李宏伟与董祥霖微信聊天记录;三、H某某与董祥霖聊天记录;四、李宏伟同H某某聊天记录;五、碧桂园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六、H某某社保缴费证明、佳电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李宏伟与W某某结婚证,拟证明李宏伟为H某某在佳电公司缴纳社保,H某某接受李宏伟领导,董祥霖知晓李宏伟实际施工人身份,也知晓H某某是李宏伟的员工。碧桂园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二、三、四的三性有异议,董祥霖非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获得公司授权,董祥霖也没有认可李宏伟是实际施工人,认可证据五、六的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强电第二分公司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河北强电公司质证意见同其答辩意见。碧桂园公司提交董祥霖个人说明一份,证明目的同碧桂园公司的质证意见。李宏伟对董祥霖个人说明的质证意见为该个人说明可以证实我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强电第二分公司质证意见同李宏伟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一、碧桂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宏伟质量保证金24,32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诉争纠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一,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签订于2015年,涉案工程已经于2018年竣工验收,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李宏伟与河北强电公司签署的挂靠协议可以证实双方以成立强电第二分公司的形式借用河北强电公司资质承揽碧桂园公司项目中的电力工程,根据上述条款该合同无效。我院生效的(2022)冀05民终4894号民事裁定书也已认定李宏伟与河北强电公司为挂靠关系,因此李宏伟为挂靠实际施工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李宏伟二审提交的证据,碧桂园公司对李宏伟系挂靠施工人是明知的,强电第二分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李宏伟以强电第二分公司的名义与碧桂园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李宏伟和碧桂园公司是实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再次,因李宏伟系挂靠施工人,所以李宏伟、碧桂园公司、河北强电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体适格。最后,因为李宏伟和碧桂园公司是实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也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在强电第二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碧桂园公司直接向李宏伟支付质量保证金24,32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后河北强电公司也未提起上诉,因此本院对碧桂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除本案工程外,碧桂园公司与李宏伟还有先后其他多个工程履行中,李宏伟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强电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H某某在2020年与碧桂园公司的项目经理董祥霖在沟通工程款事宜,董祥霖也同意付款。因此,本院对碧桂园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民终1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3297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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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32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递交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的所需材料并代理原告办理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166297.33元;自2022年8月19日起每日仍按已交房款的十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660元,减半收取计 11330元,W某某负担10000元,邢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503民初439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3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5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