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0105976018J
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70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0105976018J | 登记机关 |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6年11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涛 | 营业期限 | 1996年11月05日 - 2026年11月0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12月24日 |
企业地址 | 保定市东风中路170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
主要人员 (3)
党培 |
总经理 |
张鑫 |
监事 |
李洪涛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张鑫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李洪涛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李红军 | - | - | |
陈宪平 | - | -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王顺兴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 王顺兴 |
企业对外关系 (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保定市尚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500万元 |
保定市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500万元 |
保定市康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800万元 |
保定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500万元 |
保定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二级,二级 | 冀建房开保字第10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1-20 | - 2025-01-1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保)房预售证第20240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苏堤杭城二期20#、21#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保建消审字﹝2023﹞第007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苏堤杭城二期5#幼儿园、2#车库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5-27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决定文书号 |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8号 |
处罚事由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天威路南、候河北侧、天威集团西侧苏堤杭城项目住宅楼存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经实地勘查,1#楼、2#楼、3#楼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投入使用,上述楼栋无消防验收手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处罚内容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堤杭城项目1楼、2楼、3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
处罚机关 |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06执3723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5-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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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7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裁判文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06民初5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5886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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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58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25305元; 二、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342139元。 三、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5253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6646号案件受理费17501.22元,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3731号案件执行费42834.44元; 五、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6000元,保全保险费4044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3.53元,由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53.53 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5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5887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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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58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41012.24元; 二、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941012.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三、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2891号案件受理费15164.05元,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恢319号之二案件执行费21810.12元; 四、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1892元,保全保险费4524.86元; 五、驳回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9.72元,由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99.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5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551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10-14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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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55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334920元; 二、如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N某某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利息(以334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清偿之日止),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出具之日,计算至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32元,由原告N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5331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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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53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S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确认2019年11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编号:悦A2-1-2101)无效。二、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262810元。如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2628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4304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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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43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91640元,2021年11月30前给付原告W某某91640元, 共计向原告支付本金183280元。以上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人姓名:W某某,账号62270000126201847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铁道专业支行); 二、如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应自违约之日起一次性还清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违反上述约定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原告有权就未支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之间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原告W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6民初7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4773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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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47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P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P某某购房款348962.8元。 三、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P某某购房款利息(以378962.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的50%计算;以348962.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 如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0.42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6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5314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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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53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康远悦中心房屋预购协议(编号:悦字0008)》无效。二、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349060元。如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4906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2878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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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28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高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院周京购房款47636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4763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算)。 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由被告承担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9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848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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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8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保定市雄飞建材有限公司欠付货款559748.5元及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10月的逾期付款损失32620.69元:并以55974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仲裁费14497元,已由申请人预付,由申请人承担154元,申请人承担14343元。被申请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保定市雄飞建材有限公司仲裁费14343元。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保裁字第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29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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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2)冀06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2)冀06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上诉人C某某房款本金578,952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算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C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7.02元,上诉人C某某负担3,800.62元,上诉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2元,上诉人C某某负担4,384元,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收费账户交纳,并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核收款项,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收费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 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1110311607)。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2)冀06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2)冀06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上诉人C某某房款本金578,952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算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C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7.02元,上诉人C某某负担3,800.62元,上诉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2元,上诉人C某某负担4,384元,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收费账户交纳,并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核收款项,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收费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 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1110311607)。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民终6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11月05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